

Q:什么是带薪年休假?
A: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Q:我的年休假有几天?
A: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温馨提示: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法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Q:享受其他假期,还能休年休假吗?
A:职工依法享受的产假、婚丧假、探亲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Q:今年未休完年休假是否可以跨年休?
A: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Q:哪些情况不能享受年休假?
A: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Q:未享受或未休满年休假的,工资怎么算?
A: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温馨提示: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职工主张权利应注意仲裁时效,以免错过救济途径。
Q:职工自愿放弃年休假,单位需要支付年休假工资吗?
A:不需要。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Q:职工离职时,年休假未休完该怎么办?
A:职工离职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按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Q: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复产期间,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
A:《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与劳动者协商是用人单位需要履行的程序,但并未要求“必须协商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