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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真的过两年就“没事了"?

行政违法行为真的过两年就“没事了"? 内蒙古大来律师事务所
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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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当下社会,随着普法力度的加大,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企业、商户也都开始学法,其中经营者认为行政违法行为2年未


当下社会,随着普法力度的加大,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企业、商户也都开始学法,其中经营者认为行政违法行为2年未被追究就“没事了”,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想方设法瞒过2年,就不可能再被行政处罚了。果真这样么?

     1.法律直接规定也不止仅2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可知,行政处罚针对的一般违法行为是二年内的被发现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二年;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2.其他法律还可以另外规定。因《行政处罚法》是基本法,且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又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说明其他特别法对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3.若2、5年经过也不必然不能处罚。“二年未被发现”如何理解?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可知:“二年未被发现”是指行政违法行为是否被公权力机关发现,而不限于处罚机关。

    4.关于“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的理解。依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关于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设计违法行为追诉时效有关问题的意见》(2012年2月13日法工办发[2012]20号)认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意见,认为“违反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因其带来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和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始终存在,应当认定其行为有继续状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应当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1997〕法行字第26号 1998年5月4日公布),认为“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是否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又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5]442号 2005年10月26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可知,行政违法行为的连续或继续状态须结合具体的违法行是否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实施多个独立违法行为,触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等情况而定。

      综上,行政违法行为2年未被追究就“没事了么”的情况是存在的,但同样有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经过2年、5年甚至更长时间其行政违法行为的可罚性仍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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