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提单是否有被更加广泛运用的趋势?BIMCO关于电子提单新推出的租船合同条款是否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本文将阐述新条款的产生原因并解释如何应用这些条款。
内容提要
电子提单的概念产生了至少三十年之久,但至今电子提单都没有被广泛地应用。电子提单面临的主要障碍之一是传统纸制提单被长期而广泛地应用。与传统纸制提单有关的英国法已经发展了200多年,这导致了人们对纸制提单运用及其安全性产生了信赖。因此,建立一个可被船东、租家、货方、保险人和银行所接受且与纸制提单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提单系统,一直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
然而,总有一天电子提单将会替代传统的纸制提单,而这一天正向我们走来。在相关法律以及国际性的规则并不健全的情况下,将由市场来制定所需的法律框架(这也许并不是坏事)。Bolero和essDOCS这两个目前最主要的系统针对电子提单的签发、转让以及提交为用户提供了一套集成的合同解决方案。
BIMCO条款
航运界需要一个租船合同条款来明确在何种条件下船东将会签发电子提单。应此要求,BIMCO制定了新的电子提单条款。下面是BIMCO拟定的条款,我们会进一步对这个条款进行解释。
(a) 依租家的选择,本租船合同下的提单、海运单和交货单应以电子形式签发、签署以及转让,其效力等同于相对应的纸制提单。
为什么电子提单的签发需要租家和船东的事先约定?
目前,英国法的适用以纸制提单的签发为前提。比如,有关诉权转移给第三方合法持单人的相关法律(COGSA1992)只适用于纸制提单。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电子提单下的收货人并不具备诉权,因而也就无法对承运人提起货物诉讼。
此外,在普通法中,船长只有将货物交付给正本纸制提单持有人的义务,因而电子提单不能作为物权凭证。
基于上述原因,电子提单并不是英国法中所承认的“提单”,这自然阻碍了人们对电子提单的使用。
Bolero或essDOCS等各个电子提单系统正努力解决上述问题。目前的解决方案是通过要求所有使用者之间约定一系列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一整套类似于纸制提单的权利义务。换言之,Bolero和essDOCS系统运作的基础是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
只有下述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电子提单才能被有效运用。第一,相关租船合同中的船东和租家都同意使用电子提单。第二,货物贸易链中的所有参与者(托运人、船东、租家以及收货人等)必须都注册和使用一个电子提单系统,比如Bolero或者essDOCS。
为什么要给予租家选择要求船东签发电子提单的权利?
上述(a)款赋予了租家要求船东签发电子提单的权利。换句话说,船东默认签发的是纸制提单,但是租家可以要求船东签发电子提单。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运用Bolero或essDOCS等系统的前提是,贸易链中的所有参与方必须都注册使用该系统。因此,该电子提单系统之外的人可能并不需要电子提单,同时电子提单也并不能做到可以转让给世界上的任何人。但是,对于一个希望保留更多贸易选择的租家而言,他不仅要有运用标准纸制提单的能力,还会要求有让船东签发电子提单的选择权。
(b) 为达到(a)款的目的,应租家指示,船东应当注册并使用电子(无纸)贸易系统,前提是该系统已被国际船东保赔协会集团认证。船东因注册或使用该系统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应由租家承担。
为什么船东必须应租家指示注册该电子贸易系统?
如上所述,目前任何在合同基础之外运用电子提单的做法是行不通的。因此上述(b)款合理地指明了当租家要求在某系统下签发电子提单时,船东则必须注册使用该系统。
为什么所应用的系统需要得到国际保赔协会的认证?
为了不影响保赔险,使用经船东的保险公司认可的电子提单系统至关重要。目前,Bolero和essDOCS是两个已被国际船东保赔协会集团认证的系统。
(c) 针对因使用上述(b)款所述电子提单系统而给船东带来的任何额外责任,租家同意确保船东不受损害,除非该等额外责任是由船东自身的过失所引起。
(c) 款的作用目的是什么?
总的来讲,虽然租家和货方极力推崇电子提单,但船东一方往往表现地更加谨慎,因为他们担心电子提单替代纸制提单可能导致增加其责任的不确定性。在此基础上,(c)款旨在通过要求租家确保船东免受由额外责任带来的不利后果(该额外责任是相对于使用纸制提单时的责任而言),来鼓励船东使用电子提单。
评论
BIMCO为租船合同新推出的电子提单条款只是大框架中的一小部分。希望将电子提单条款并入租船合同的任何一方需要仔细考虑一系列相关问题,包括:电子提单是否适用于某类特定的贸易;哪一个电子贸易系统应当被运用;以及在特定情形下的相关保险问题。然而,毫无疑问的,该新条款是一个受欢迎的进步,因为它将鼓励船东及租家使用电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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