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商事庭确认了船舶买卖合同中对于“as is where is (按现状) ”的传统理解

商事庭确认了船舶买卖合同中对于“as is where is (按现状) ”的传统理解 英士律师
2015-01-28
2
导读:Michael Hirtenstein & Others 诉 Hill Dickinson LLP[2014

Michael Hirtenstein & Others Hill Dickinson LLP[2014] EWHC 2711 (Comm)

大家可能记得,在Dalmare SPA v. UnionMaritime Ltd (Union Power) [2012] EWHC 3537 (Comm) 一案中,商事庭曾表达了以下令人惊讶和极具争议的观点(尽管只是将此作为该案判决的附带意见):即“as is where is”这一表述并不足以排除《1979年货物买卖法》(“SGA”)第14条在买卖合同中的适用,该条规定买卖合同中的默示义务是货物必须具备符合其目的的质量要求和适用性。

上述条款在商业运作中默认应该被并入买卖合同中(包括船舶买卖),但是如果合同中的某项条款与默示条款不一致,默示条款将不会被并入该合同(见SGA第55条)。在UnionPower一案中,法庭认为,如果需要法庭作出结论的话,法庭认为“as is”的表述与上述默示条款所包含的内容并非不一致,也不足以排除上述默示条款的适用。“as is”的表述仅仅排除了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并不能排除违反默示条款而引起的损害索赔义务。

该案判决令整个船舶买卖市场感到非常意外,因为它动摇了长期以来在市场上对于船舶买卖合同的理解,即:“as is” 或“as is where is”的表述要求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定义的时间点船舶所处于的状况(包括各种故障)接船,卖方对于船舶的质量和状况不作任何其他保证(参见The Morning Watch [1990]和TheBrave Challenger [2003]案)。这种理解显然与SGA第14条所说的默示义务是不一致的。

因此,Union Power案的判决造成了广泛的潜在影响,即使法院的观点是以附带意见的形式作出的。

Michael Hirtenstein & Others Hill Dickinson LLP

在Hirtenstein案中,法院支持了对“asis/as is where is”这一表述的传统理解。本案纠纷是由一个游艇买卖合同引起的,所购买的豪华游艇在交船仅一小时后即发生了重大的主机故障。本案合同适用的是经修改的MYBA格式的MOA,约定除了某些特别保证之外,船舶以“as is where is”条件卖出。


本案中,双方对于“as is where is”的理解是一致的:即买家购买的是处于现状下的游艇(无论好或坏),并且之后无论发现什么问题都无权向卖家追索。法庭进一步指出:该表述(asis where is)的含义不言自明,明显是指买家是以购买时游艇的情况获得该船,随后无权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法院进一步对Union Power案判决中关于“asis”的意见进行了评述。Union Power案中法官认为“asis”本身并没有排除默示条款的适用,而是仅仅排除了拒绝接船的权利。本案中的法官认为:“这种区分(即,区分拒绝接船的权利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且认为‘asis’ 只是排除了前者而没有排除后者)并不符合一般商业人士的商业预期,也不可能是普通订约人的理解(除了试图巧辩的律师)。

评论

因此,本案最终判定,当“as is”或“as is where is”出现在买卖合同中时,是一种具有法律含义的固有表述。这种表述与对于货物质量的进一步追索权是不一致的,也因此与SGA第14条规定的默示保证义务不一致。但是,Union Power案对于如何理解NorwegianSale Form (“NSF”) 93格式第11条的“as she was” 而言仍然目前的有效判例。根据Union Power案,“as she was”与“as is where is”的含义并不一样,前者本身并没有排除SGA中默示义务的适用。因此,如果以NSF 93格式订立MOA来出售船舶时,卖方必须在MOA中加入一个特定条款(例如NSF2012中的规定以及对MYBA格式的标准修改)用以明确排除法定的或其他默示义务。我们建议,实践中,如果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约定“as is where is”,最好还是在合同中加入一个明确的条款来排除任何默示的保证义务。

关注我们

想要关注我们的朋友,可以点击文章标题下方的蓝色字体“英士律师”,或者在查找微信公众号页面搜索“英士律师”。

分享文章

喜欢本文的朋友,请点击手机右上角图标,把文本分享给您的朋友、微信群或发送到朋友圈。

版权声明

本文所含信息和评论,不作为、也不打算作为英国英士律师事务所(本所)对某个具体问题、给某个具体客户的法律意见。本文只是免费地提供信息,本所已尽合理谨慎保证本文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本所不对本文的准确性和正确性承担责任,本所不对任何人士、团体和公司,因依赖本文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它专业意见,强烈建议您联系具有相关资格法律人士或专业人士。

联系我们

北京

010-5706 9588 (TEL)

beijing@incelaw.com(email)

上海

021-6157 1212 (TEL)

shanghai@incelaw.com(email)

香港

00852-2877 3221(TEL)

hongkong@incelaw.com(email)

www.incelaw.com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英士律师
英士有着150年的历史,是一家多元化的国际律师事务所,深受业内人士及专业机构的信任。我们遍布欧洲、中东及亚洲的14个办事处为全球各地的客户提供服务,是您积极主动、合作协同的商业伙伴。
内容 303
粉丝 0
英士律师 英士有着150年的历史,是一家多元化的国际律师事务所,深受业内人士及专业机构的信任。我们遍布欧洲、中东及亚洲的14个办事处为全球各地的客户提供服务,是您积极主动、合作协同的商业伙伴。
总阅读2
粉丝0
内容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