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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理据的错误交货索赔导致法院撤销已授予的冻结令

缺乏理据的错误交货索赔导致法院撤销已授予的冻结令 英士律师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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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题述案件中,法院撤销了原先在单方申请程序中授予的冻结令。法院认为,就本案诉请的实体争议而言,原告的索赔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和依据,而且也没有向颁布冻结令的法院充分且公平地提交证据以支持与其拟提出的实体


简评 Fimbank PLC v. Discover Investment Corp (Nika, renamed Nord) [2020] EWHC 254 (Comm) 案


在题述案件中,法院撤销了原先在单方申请程序中授予的冻结令。法院认为,就本案诉请的实体争议而言,原告的索赔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和依据,而且也没有向颁布冻结令的法院充分且公平地提交证据以支持与其拟提出的实体索赔有关的案件事实。法院在考虑索赔的依据时,事实情况是至关重要的。在通过单方申请的情况下申请禁令救济的一方,负有充分和坦率地进行披露的义务,如果不遵守该义务,则可能导致在听证日时禁令被撤销(注:如果是通过单方申请授予的冻结令,法院将在作出冻结令后不久安排双方进行进一步的听证,听取反驳意见和双方各自的进一步证据,这就是所谓的 “听证日(return date)”)。


背景事实


原告Fimbank PLC(以下简称“Fimbank”)为其客户AOS Trading DMCC(以下简称“AOS”)购买一批乌克兰小麦提供了融资。该货物由 Nika轮运往埃及。


Fimbank称根据其与AOS的安排,Fimbank已成为提单的合法持有人。FimbankAOS之间的安排是,货物可在不出示提单的情况下从Nika上被卸下,然后转移到保税仓库。 AOS的买家将通过付款从代收银行取得正本提单,然后凭正本提单从保税仓库提货。


船东Discover Investment Corp(以下简称“DIC”)在收到Nika轮租家保函的情况下,将货物无单卸货给了AOS的代理。货物被存放于保税仓库,但随后有人凭伪造的提单将货物从仓库提走。卖方没有拿到货款。


Fimbank启动了仲裁,要求DIC赔偿因其错误交货而导致的损失。Fimbank还通过单方申请的方式获得了一份冻结令。在听证日,DIC申请撤销冻结令,理由是:Fimbank的索赔在实体上没有充分的依据、Fimbank没有向授予冻结令的法院披露重要事实、DIC没有冻结令可以冻结的资产、且Fimbank违反了申请该冻结令时给出的一项承诺。



商事法院的判决


该案诉请没有充分的理据


法院认同了DIC的观点,即本案中原告的诉请缺乏充分的理据以支持该冻结令。 DIC表示,货物只是根据保函从船上卸给了AOS的代理,此时DIC已放弃了对该货物的任何控制。法院同意,在这种情况下DIC应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其将货物直接交付给Fimbank自己保管而货物随后被盗的责任。因此,DIC对货物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Fimbank(作为提单持有人)授权AOS无需出示提单即可从船上提货,而AOS正是这样做的。根据当事方之间的融资安排,他们原本的设想就是货物将在无需出具提单的情况下交付,并将被存储在保税仓库中。法院认为这就是实际上发生的事实。Fimbank的合同和事实安排中造成损失的唯一关键原因,不是船东无单卸货,因为Fimbank本就无意向船东出示提单,而是由于岸上安排的脱节和欺诈行为导致Fimbank成为受害者,而这里的欺诈行为与船东并没有关系。


法庭补充说,即使这个案件的实体索赔具有充分的理据,冻结令仍然会被撤销。在进行关于冻结令的单方申请时Fimbank未能将其实体上的索赔完全和公正地向法院进行披露。 Fimbank知道的全部事实情况与其向法院陈述的情况完全不同,而这些事实情况对于法院认真考虑申请人的索赔在实体上是否有理据是至关重要的。


资产逃逸


在授予冻结令时,法官以为Nika轮的出售并非是向独立第三方进行的正常市场交易,并认为存在被告资产逃逸的风险。但是,在听证日时,法院并不同意这个观点。法院认为单船公司是合法的、被广泛接受的所有权结构,其本身并不构成资产逃逸的风险。同时,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这笔交易的目的不是为船舶获取一个适当且公平的价格。


无论如何,法院认为,Fimbank提出冻结令申请时,Nika轮出售已经过了几周,此时被告已经没有任何可供逃逸的资产。此外,Fimbank不同意延长双方之间的 临时维持现状协议standstill agreement),该协议约定DIC不得将Nika轮的所有权出售或转让,但Fimbank也不得扣押该船舶或干涉其使用或运营。由于Fimbank拒绝延长该协议,DIC不再有义务维持船舶所有权。 DIC随后以580万欧元的价格出售了Nika轮,大概是因为只有通过出售和变更所有权才能使该轮摆脱Fimbank申请扣船的风险并继续运营。因此,法院认为是Fimbank自己的行为造成了资产逃逸的风险。


行为


此外,在授予冻结令后,Fimbank还违反了其尽快启动仲裁和送达仲裁索赔书的承诺。Fimbank13天后(也即原定听证日的两天前)才提起了仲裁程序。


评论


本案判决在错误交货索赔和冻结令申请方面都提出了值得关注的实用观点。


Fimbank未能向法院提供有关索赔事实背景的准确情况并且拒绝延长 临时维持现状协议” 以避免法院程序,这意味着法院会要求原告方证明其实体索赔具有强有力的理据才会考虑维持冻结令法院评论说,即使案情足以表明原告的诉请在实体上具有较强的理据,这也不足以盖过Fimbank未能全面和公正地陈述事实的失误,特别是在原告申请向被告(DIC)“动用法院的核武器之一”的情况下。


本案判决强调了向法院提供完整事实情况的重要性,并明确指出,在单方申请的情况下,申请方的行为将是法院斟酌索赔实质依据时的重要考量因素。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本文作者或您熟悉的本所律师联系。


作者:


Rania Tadros 

管理合伙人,迪拜

raniatadros@incegd.com



Natalie Jensen

资深律师,迪拜

nataliejensen@incegd.com


本文翻译及文稿整理由英士北京法律助理庄抒翔 (Crystal Zhuang)负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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