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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地互相认可和执行破产程序于香港法院打响头炮

香港与内地互相认可和执行破产程序于香港法院打响头炮 英士律师
2021-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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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前言在 2021 年 5 月 14 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政府与内地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


前言


在 2021 年 5 月 14 日,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政府与内地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签署了《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下称“《会谈纪要》”),为中港两地破产清算相互认可和执行定下了合作机制。


自始,香港的清盘人或者临时清盘人(以下统称“香港管理人”)可以向内地试点法院申请认可依据香港法例进行的相关破产及清盘程序(下统“香港破产程序”)。随后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就相关申请作出详细说明。


虽然《会谈纪要》及《意见》仅发布两个多月,香港法院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下称“香港法院”)于本月初便迎来根据《会谈纪要》向内地试点法院发出司法协助的第一个案例 (Re Lai Kar Yan (Derek) and HoKwok Leung Glen as the Joint and Several Liquidators of Samson Paper CompanyLimited (in 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2021] HKCFI 2151)。

 

*注:如希望进一步了解《会谈纪要》下的安排,请参阅本所较早前题为《香港与内地互相认可和执行破产程序的新纪元》的文章。

请按此

公众号:英士律师香港与内地互相认可和执行破产程序的新纪元

 

案情


本案的申请人为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森信纸业有限公司(下称“森信纸业”)的清盘人(下称“清盘人”),而森信纸业为森信纸业集团(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由于森信纸业已无偿债能力,其股东已于2020年8月14日作出决议,同意以债权人自愿清盘的方式将森信纸业清盘。


由于森信纸业在中国内地(特别是深圳)拥有相当的资产(包括:数间全资附属公司、约港币4.22亿元的应收款项及一套公寓),清盘人认为需要按照《意见》取得内地试点法院申请认可森信纸业于香港的清盘程序。

 

香港法院的判决


于2021年7月20日,香港法院就上述申请举行了聆讯,并随即颁下了书面判决。我们将该判决的主要内容梳理如下:


首先,按照香港法律,清盘人的责任包括:将公司有权享有或看似有权享有的所有财产及据法权产收归该清盘人保管或控制。在本案中,由于森信纸业中国内地拥有相当数额的资产,若清盘人要能够根据香港法律有效行使他们的权力,需要深圳破产法院认可其委任,以使清盘人能够在内地履行其香港法律项下的职责。


其次,就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辖权而言,香港法院认为发出司法协助请求函以使香港管理人能在另一司法管辖区获得司法互助是香港法院的固有司法管辖权的一部分。


其次,根据《意见》的第4条,只有当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是香港,内地试点法院才会认可相关的香港破产程序。据此,香港法院认为:由于森信纸业是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除非有其他因素证明其主要利益中心并不在香港(在本案中香港法院认为没有),否则《意见》适用于森信纸业及其清盘人。因此,香港法庭批准清盘人要求发出司法协助请求函的申请。


申请的具体流程


在本案中,香港法院作出申请的具体流程如下:


  1. 申请文件:根据《意见》第6条,香港法院认为应提供两份文件,一是司法协助请求函,二是发出该司法协助请求函的判案书;


  2. 申请部门由于深圳破产法庭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部门,而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香港法院认为将司法协助请求函直接发给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较为合适;


  3. 申请语言:由于司法协助请求函是向内地法院发出,香港法院认为该请求函的语言应为简体中文,不过,香港法院亦同时提供了英文版本的司法协助请求函,以供参考之用。

 

影响


如本案的司法协助请求获得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可,将会是《会谈纪要》的第一个成功案例,亦将会是中国内地法院首度正式承认其他司法管辖区法院任命的清盘人。另外,相信《会谈纪要》的成功落实会有助将《意见》推展至试点地区(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的人民法院)以外的范围,以进一步推进两地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司法实践。

 

以上内容不构成法律建议。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本文的作者或您经常联络的英士联系人联系。

 

 

吕志豪 (Eric Lui)

合伙人,香港

中国资本市场部主管

ericlui@incegd.com

卢致维 (Ian Lo)

合伙人,香港

ianlo@inceg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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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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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铠邦 (Anderson Siu)

高级律师,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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