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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诉令:Joker轮船东最终获得管辖之争的胜利

禁诉令:Joker轮船东最终获得管辖之争的胜利 英士律师
20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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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题述案例是一起货损索赔案引发的管辖权争议案件。本案中,尽管提单中并入了伦敦仲裁条款,本案被告/货物的收货人(以下称 “收货人”)却执意在孟加拉国当地法庭对M.V. Joker (以下称 “Joker轮

Seniority Shipping Corporation S.A. v. City Seed Crushing Industries Ltd (M.V. Joker) [2019] EWHC 3541 (Comm)


题述案例是一起货损索赔案引发的管辖权争议案件。本案中,尽管提单中并入了伦敦仲裁条款,本案被告/货物的收货人(以下称 “收货人”)却执意在孟加拉国当地法庭对M.V. Joker (以下称 “Joker轮” )的船东提起索赔之诉。为应对和阻止收货人继续推进其在孟加拉国开启的诉讼程序,船东向英国法院申请禁诉令。法庭审理后支持了船东的主张,并对收货人下达了正式禁诉令。


虽然本案判决中的大部分内容并不出人意料,但仍然很有启示。如果合同一方不顾合同中的专属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的约定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那么面临此等诉讼的合同另一方(尤其是如果该方希望通过英国法院寻求救济)应当如何应对呢?本案的判决提供了很有帮助的总结和指引。


本案事实背景 


争议发生时,Joker轮正运送一船豆粕货物从巴西桑托斯港驶往孟加拉国吉大港,提单为1994年康金格式提单。而在执行该航次时,Joker轮的租约链包括一份 “NYPE” 格式的期租租约和 “EUROMED 1983” 格式的航次租约。

 

Joker轮在吉大港靠泊的过程中,其螺旋桨和一艘油轮的锚链缠绕在一起,导致船上的一个货舱被穿透,海水涌入并造成货物损坏。收货人随即就此次货损向孟加拉国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一天后当地法院发布扣船令并送达至Joker轮上。

 

三周后,船东成功地向英国法院申请了强制性临时禁令,禁止收货人继续推进在孟加拉国的诉讼程序,并等待英国法庭对该禁令申请的最终听证审理。



商事法庭判决


在正式的听证审理中,船东主张航次租约的条款(包括适用法律和仲裁条款)已被并入提单,因此收货人应通过伦敦仲裁程序中提出索赔。


法庭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可否适用英国法来判断租约条款是否被成功并入提单,在这个问题上,法庭适用了解决合同准据法的《罗马条例I》。

 

经过考虑,法庭认为适用英国法作为准据法是“非常合理的”。首先,因为Joker轮的航次租约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英国法律的适用。其次法庭强调,康金格式提单在国际贸易领域被广泛地使用,如果收货人的本意是不同意适用英国法律和伦敦仲裁,他们完全可以和卖方就此达成其他约定。

 

根据The Angelic Grace [1995]案的先例,并结合本案情况,法庭认为其在本案中应当发布正式的禁诉令,除非1)申请人已允许在其他司法辖区的诉讼程序被推进到一定的程度和/或其在该外国程序中的参与程度使得英国法庭已经不宜干预,或2)存在其他合理原因导致英国法庭不应限制该诉讼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继续进行。

 

至于本案中船东是否已经自愿接受孟加拉国法院的管辖这一问题,虽然法庭注意到船东已经采取措施安排解除扣船,但法庭认为,鉴于收货人违反合同约定在先而导致Joker轮被扣船,因此船东的行为是合理的。

 

同时,船东曾在孟加拉当地法院出庭,并就递交答辩状的时间向法庭申请了三次延期。尽管严格意义上来讲船东的上述行为并不是必要的诉讼行为,并且如果单独来看,该行为甚至可能被认为是船东已经自愿地接受了孟加拉国当地法院的管辖,但是结合本案的其他情形综合考虑,法庭认为船东的行为没有构成自愿接受当地法院的管辖。其中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是,船东采取了积极措施紧急向英国法院申请禁诉令(船东在孟加拉国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三周内就提出了禁诉令申请),并且一再明确对孟加拉国进行的诉讼程序持保留意见并且表达抗议。

 

本案中收货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向法庭说明为何英国法院不应干预孟加拉国诉讼程序的充分理由。但是收货人未出席听证,也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答辩,因此未能履行其证明责任。虽然法庭也意识到收货人可能无视法庭发布的禁诉令(以及这种情况下法庭可能不应颁布一些其无法实现预期目的的救济措施),但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收货人完全无视法庭颁布的临时禁令。

 

此外,如果收货人真的无视禁诉令,其董事将面临被认定为蔑视法庭的巨大风险。所以不应该认为禁诉令是没有价值或无法达到法庭预期目的的。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中法庭最终裁定授予正式禁诉令。

 

评论和建议


发生争议后,如果一方发现合同的相对方无视合同中专属管辖权条款或仲裁条款,并且在其他地方开启诉讼/仲裁程序,那么作为被诉一方而言,最重要的就是避免在此类程序中采取任何实质性的应诉行为。如果被诉方不得不采取一些必要的应诉行为,也需要在明确保留权利的前提下进行。同时,被诉方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向有管辖权的英国法院寻求救济(例如禁诉令),否则法庭有可能拒绝授予其请求的救济措施。


本文不构成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如您有任何问题,请随时与本文作者或您熟识的本所律师联系。


作者:


Catherine Earnshaw 

合伙人,伦敦

catherineearnshaw@incegd.com


Guy Fountaine 

律师,伦敦

guyfountaine@incegd.com


本文翻译及文稿整理由英士上海法律助理陈默宇 (Moyu Chen)负责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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