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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路】十字路口让行原则有讲究

【平安路】十字路口让行原则有讲究 中国石油长城钻探
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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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如今道路上车辆越来越多,每逢高峰时段,路口堵塞决定着道路能否畅通。路口堵塞大都由车辆让行问题引发,虽说很多人

如今道路上车辆越来越多,每逢高峰时段,路口堵塞决定着道路能否畅通。路口堵塞大都由车辆让行问题引发,虽说很多人懂交规,但在现实生活中,看见有人不遵守交规,自己也就抱着侥幸心理不遵章守法,抢道加塞强行超车造成各种交通事故。甚至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都无法自行判定责任问题,必须等待交警前来认定,事故车辆占道时间过长,结果可想而知。下面我们就说一说十字路口最容易被忽略的礼让原则。


开车人不知礼让
十字路口酿事故




某地城乡接合部路口没有交通信号灯,一日接连发生两起惊险交通事故,使车辆双方遭受损失,后悔不迭。


正午时分,一辆白色越野车沿着道路由西往东行驶,经过城乡接合部路口时,一辆夏利车刚好由南往北直行,结果被超速的越野车撞飞,夏利车内人员都受重伤。后经医院检查,伤者均需要进行手术,所幸都没有生命危险。几个小时后,还是在这个路口,一辆满载石子的货车由西往东直行时,遇到对向一辆商务轿车左拐,要进路旁饭店。眼见双方要撞上,货车司机反应迅速,立即急打方向,结果货车车身倾斜,差点翻向左侧,车上装载的石子也洒落了一地,好在最后有惊无险,双方发生了轻微剐蹭。交警通过路口监控认定,上述两起事故的肇事车辆在过路口时均未按规定让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处理事故的交警提示说,第一个事故涉及的是:直行车辆(白色越野车)未礼让右方来车先行的原则。


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交叉行驶的车辆都希望尽快通过路口,但这时候应该如何礼让呢?正确的礼让原则是:直行车辆需要让右侧车辆先行。问题来了,很多人会问:“为什么要直行车辆礼让右侧车辆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中的相关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提示:我国机动车驾驶舱在车辆左侧,如果不慎发生碰撞,直行车会直接撞到右侧来车的驾驶舱,容易加重交通事故的伤亡。


处罚扣3分。

违法行为如图



第二个事故涉及的是:掉头车辆(商务轿车)不礼让直行车辆先行。

在日常行车中,我们经常能看到在高峰时段,一些车辆在直行车道掉头,开车人来回要打好几把方向盘,终于掉头成功,但这时候对向车道和身后车辆已经排了长队。如果这种情况出现在路口,遇到有车辆掉头,我们应该如何礼让呢?正确的礼让原则是:掉头车辆需要让直行车辆先行。这个原则与转弯车辆礼让直行车辆是一样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中的相关规定:“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掉头得先转弯)


提示:掉头的车辆由于需要的转弯半径大,容易导致交通事故或者出现拥堵,而且在对向车道有车辆驶来的情况下猛然掉头,也有被撞的风险。


处罚:扣3分。

违法行为如图




 TIPS:


十字路口“让行规范”与“责任分担”规则


有人说十字路口交通流向比较复杂,车辆通过十字路口时的让行规范与责任分担还不够清晰,发生事故时双方都有责任。交管部门对此持有不同观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他们对十字路口的车辆通行原则进行了详细分解说明。


(一)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要减速避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二)十字路口转弯与直行的让行义务

1.相对方向行驶,转弯让直行。
大家常说的“转弯让直行”,只适用于同一道路相对方向行驶的机动车。(1)绿灯时,相对方向转弯让直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7款“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2)红绿灯时,相对方向转弯让直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3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3)上一轮信号灯放行转弯车优先通行,上轮信号灯黄灯亮时进入路口左转的车辆,本轮信号灯绿灯直行车应当让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项“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同一道路,同方向,同车道:转弯前车比直行后车有优先通行权。

1.无论前车转弯、掉头,都比直行后车更具有优先通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2.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规定前车左转、掉头禁止超车,没有规定前车右转不能超车。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中,已经规定了超车必须在左侧,所以理论上右转弯不会和后方来车有冲突。发生事故,自然是违法从右侧超车的负全责。
  

(四)没有交通信号和标线,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机动车通过路口要让行其行驶方向右侧道路的来车先行。
  

这个情况相对稍微复杂些,大家产生疑问也较多。这类路口通行存在两种让行情况:
  

1.通过路口右转弯机动车要让行左转弯机动车,也就是“右转让左转”。
  

2.通过路口的直行机动车,要让行其行驶方向右侧道路内机动车直行,也就是“直行让右直”;但对其行驶方向右侧道路内要右转或左转通过路口的机动车没有让行义务,反而右转或左转机动车要让行同时通过路口的左侧直行机动车,也就是“转弯让直行”。


来源:汽车生活报
作者:伊林
编辑制作:宋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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