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家支持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综合服务等对外贸易业态和模式创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家支持和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综合服务等对外贸易业态和模式创新发展。 勤曦运营
2025-12-28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1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 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
  • 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
  • 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 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条 对外贸易工作应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推进贸易强国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第六条 国家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维护多边贸易体制,扩大自由贸易区网络,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

第七条 国家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贸易政策合规机制。相关部门在制定涉外经贸政策时,应按规定开展合规评估。

第八条 中国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参与区域经济合作。

第九条 中国在对外贸易中依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其他缔约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

第十条 任何国家或地区对中国采取歧视性贸易措施的,中国可依法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第二章 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十一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登记并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第十二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须取得相应经营资格;对外承包工程按国家规定备案或许可。

第十三条 国家对部分货物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相关进出口业务由授权企业经营,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擅自进出口者,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在经营范围内接受委托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第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应保守其商业秘密。

第三章 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六条 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自由进出口,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基于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出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并公布目录。海关凭自动许可证明验放。

第十八条 国家出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健康环保、资源保护、产业扶持、外汇平衡等目的,可禁止或限制特定货物、技术进出口。

第十九条 涉及裂变、聚变物质、武器军用物资的进出口,国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安全;战时或紧急情况下也可实施管制。

第二十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经批准可临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部分货物可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第二十二条 配额和许可证分配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依职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允许依法开展加工贸易。加工贸易禁止、限制类目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无法复出口的料件或成品可依法转内销,涉及配额或许可管理的需补办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商品合格评定制度,进出口商品认证、检验、检疫依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制度,具体规则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文物、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进出口,依照其他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移动等方式发展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可基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健康环保、产业发展、外汇平衡等原因,禁止或限制特定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十条 涉及军事、核材料的服务贸易,国家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安全;战时或紧急状态下也可实施特别管制。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境外服务提供者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方式提供的服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清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发布。

第三十二条 境外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应遵守《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规。国际条约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优先适用。

第五章 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外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打击侵权行为。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贸易秩序的,主管部门可禁止侵权人相关货物进口。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谈判,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预警和维权援助平台,提升企业合规与风险应对能力。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存在强制一揽子许可、排他性返授等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主管部门可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其他国家或地区未给予中国国民待遇或未能充分保护中国知识产权的,中国可依法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对外贸易中实施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者依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以下行为:

  • 伪造、变造原产地标记或证书、许可证、配额证明等进出口文件;
  • 逃避国内环节税、骗取出口退税;
  • 走私;
  • 逃避认证、检验、检疫;
  • 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遵守海关监管、外汇管理、数据安全等规定。

第三十九条 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公告并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第四十条 对危害中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或严重损害中国企业权益的境外个人或组织,主管部门可禁止或限制其与中国相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及服务贸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规避上述措施提供代理、货运、报关、仓储、平台服务等支持。

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自行或联合其他部门对以下事项进行调查:

  • 进出口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 国外贸易壁垒;
  •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适用条件;
  • 规避救济措施的行为;
  • 涉及国家安全的贸易事项;
  • 执行本法相关条款所需调查事项;
  • 其他影响贸易秩序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调查启动应发布公告,方式包括问卷、听证、实地核查等。调查结果由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十三条 相关方应配合调查。调查人员不得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第四十四条 国家可根据调查结果采取适当救济措施。

第四十五条 外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倾销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的,可采取反倾销措施。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产品低价出口至第三国市场,对中国产业造成损害的,主管部门可与第三国政府磋商。

第四十七条 进口产品接受专向补贴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采取反补贴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因进口激增导致国内产业严重受损的,可采取保障措施,并提供必要支持。

第四十九条 外国服务大量进入导致国内服务产业受损的,可采取必要救济措施。

第五十条 因第三国限制进口导致某类产品大量涌入中国的,可采取措施限制该产品进口。

第五十一条 缔约方违反经贸条约致使中国利益受损的,中国政府有权要求终止违约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中止或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对外贸易双边或多边磋商、谈判及争端解决。

第五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进出口预警应急机制,开展贸易政策评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可采取反规避措施。

第五十五条 各级政府可建立符合WTO规则的贸易调整援助制度,稳定产业链供应链。

第九章 对外贸易促进

第五十六条 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完善促进机制,强化贸易政策与财税、金融、产业政策协同。

第五十七条 国家完善对外贸易金融服务体系,推动跨境金融服务建设。

第五十八条 国家通过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方式支持对外贸易发展。

第五十九条 国家支持跨境电商、外贸综合服务等新业态发展,健全适应新模式的政策措施。

第六十条 国家推动对外贸易数字化,支持电子提单、电子发票应用,推进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国际互认。

第六十一条 国家加快绿色贸易体系建设,鼓励绿色低碳产品进出口,推动绿色标准、认证国际合作。

第六十二条 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提供信息支持。

第六十三条 国家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金融、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

第六十四条 国家支持展会、线上平台等贸易促进载体建设,发展多元化、韧性强的国际物流通道。

第六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法成立或加入商会协会,发挥自律和服务作用,维护行业利益。

第六十六条 国家健全对外贸易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支持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高效解决争议。

第六十七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依法开展对外联络、展览、咨询等促进活动。

第六十八条 国家扶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在监管、融资、外汇结算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六十九条 国家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第七十条 国家加强对外贸易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适应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擅自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主管部门可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关申请或撤销授权。

第七十二条 未办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备案的,责令改正并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进出口禁止类货物或未经许可进出口限制类货物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技术类违规行为依法律法规处理,无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况处以罚款;严重者三年内不得申请配额或许可,一年至三年内禁止从事相关进出口活动。

第七十四条 违规从事禁止或限制国际服务贸易的,依法处理;无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人可被禁止一年至三年内从事相关服务贸易。

第七十五条 违反禁止性贸易秩序行为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主管部门可禁止违法行为人一年至三年内从事对外贸易活动。

第七十六条 违反对外贸易限制措施,与受控境外主体交易或提供支持服务的,依法处理;无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人可被禁止一年至五年内从事相关对外贸易活动。

第七十七条 被依法禁止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在禁期内海关不予办理报关手续,金融机构不予办理结售汇及跨境资金收付。

第七十八条 对外贸易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或受贿的,依法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涉及两用物项、军品、核材料及文化产品进出口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一条 国家对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采取灵活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或授权部门规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单独关税区不适用本法。

第八十三条 本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勤曦运营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内容 3332
粉丝 0
勤曦运营 各类跨境出海行业相关资讯
总阅读28.9k
粉丝0
内容3.3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