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口打火机及点火枪类商品海关监管要求详解
企业须知:出口危险品需合规申报,确保质量安全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打火机生产国之一,年出口量达数十亿只。打火机属于联合国规定的2.1类易燃气体危险品,UN编号1057,涵盖一次性袖珍气体打火机、可充气袖珍气体打火机及点火枪等产品。出口此类商品须向海关申请危包使用鉴定和商品检验。

一、企业资质要求
出口打火机企业须实行海关登记管理,取得《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及专用代码后方可开展出口业务。

二、出口申报材料
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 打火机/点火枪型式试验报告;
- 包装容器的《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 厂检合格单;
- 外贸合同、发票等相关贸易文件。

三、包装与标识要求
包装要求:须采用危险货物Ⅱ类及以上包装,如木箱或纤维板箱,箱体应完好无损,打包带紧固。
标识要求:外包装须标明企业登记代码、批号、UN编号(1057)、UN标记,并加贴2类易燃气体标志(火焰标志,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

四、检验监管方式
海关采取型式试验与常规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
型式试验:首次出口或产品结构、材料、工艺变更时,须完成包括防儿童开启、燃烧高度、温度试验等12项全项检测。样品由海关从成品仓库随机抽取,检测合格后出具报告。金属外壳产品有效期为12个月,塑料外壳为9个月。
常规检验:在型式试验有效期内逐批开展,包括外观检查、保险装置鉴定、跌落测试、充罐量及渗漏试验。
五、典型不合格案例
某企业首次出口的点火枪经检测燃烧高度超标,不符合SN/T 0761.3-2011标准中“前混式点火枪最大燃烧高度不得超过75mm”的规定。海关判定该批货物检验不合格,要求企业整改并重新通过全项型式试验后方可申报出口。
六、海关提醒
部分点火枪被用于户外生火,个别客户要求提高火焰高度。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内外安全标准,不得盲目满足不合理需求。打火机充装液化气不得超过气箱容量的85%,以防压力过高引发泄漏或爆炸风险。务必坚持规范生产,保障产品质量与出口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