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解读
明确抵扣范围与转出计算方法
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部分(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2. 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兼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全额抵扣;仅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时,才不得抵扣。
3. 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若后续需转出,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按净值计算转出额;
— 其他项目无法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
4.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已抵扣进项税额 × 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 = (不动产净值 ÷ 不动产原值)× 100%
5. 原不得抵扣的不动产用途改变,用于可抵扣项目的,可在改变用途的次月按以下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 = 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 不动产净值率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若同时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与简易计税、免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