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分摊与海盗赎金案例解析
海上航行充满风险,所有相关方需共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例如,若一艘满载船舶搁浅,船东因重新起浮而产生的费用及对船体、螺旋桨的损坏被视为共同海损损失[1]。货主需向船东支付相应的分摊额。
若船舶发动机发生故障并产生拖航至安全地点的费用,也适用相同原则。但有一个例外:若船舶在航行开始时不适航且未履行应尽义务,则船东无权获得分摊。此外,为释放船舶和货物支付给海盗的赎金,可根据适用比例在共同海损中收回。
共同海损的历史与保险作用
共同海损是有着数千年历史的海上冒险相互保险概念,如今仍适用于商业保险领域。货物权益的共同海损分摊通常由货物保险公司支付,而船东的分摊则由其保险公司承担[2]。然而,进口商忽视保险重要性、在无保险情况下运输货物的情况并不少见。
共同海损的申报与担保
当船东作出共同海损牺牲时,将正式申报共同海损,并有权就货物权益的分摊金额留置货物[3]。实践中,船东会放弃留置权并释放货物,以换取货物权益方提供的共同海损保证金(如劳埃德海损保证金)。
保证金可通过现金或货物保险公司的担保来提供。船东会指定共同海损理算员确定货方应承担的具体分摊额,货方可通过法院或仲裁程序提出异议。
典型案例分析
第一起案件:Longchamp轮
英国最高法院于2017年裁定此案件。Longchamp轮在亚丁湾被海盗劫持,最终支付了185万美元赎金才得以释放[4]。船东同时请求将51天协商期间产生的16万美元运营成本作为共同海损分摊。
争议焦点在于规则F和规则C的适用性。多数业界人士支持规则F,认为16万美元运营成本可计入共同海损分摊。
第二起案件:Polar轮
英国高等法院于2020年裁定此案件。Polar轮根据租船合同载有燃油,被海盗劫持后支付了赎金[5]。船东依据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向货主提出共同海损分摊索赔。
租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被认为是一个“完整代码”——承租人支付保费,船东唯一诉求为保险基金。然而,大法官否定了该条款对提单持有人的适用性,认为提单持有人不应享有例外权利。因此,货物权益仍需承担共同海损分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