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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核定征收到海外仓退税,政策优化路在何方

从核定征收到海外仓退税,政策优化路在何方 华贸咨询
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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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电商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新业态,已成为我国外贸增长的新动能、转型升级的新渠道与高质量发展的新抓手。在政策支持与市场驱动的双重作用下,其呈现出发展速度快、市场潜力大、产业带动性强的显著特征。我国先后出台“无票免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专项税收政策,并设立综合试验区探索创新监管服务模式。这些税收政策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引导产业向高质量发展转型,激励企业从“铺货式”经营转向品牌化、精品化发展,加大研发投入、海外仓建设与本地化营销力度,推动外贸从“产品输出”向“品牌输出”“价值输出”的跃升;二是有效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缓解海外税收风险与合规成本上升的压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运行;三是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企业提供稳定的制度预期,避免监管套利行为,激发行业的创新活力。
    但随着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规模扩大与模式演变,行业内仍存在不少涉税痛点与风险,制约着企业竞争力的提升与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01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主要税收政策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一方面需遵循普遍适用的一般性税收政策,另一方面也可享受国家为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而出台的专项税收政策。
(一)企业一般性税收政策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普遍性规定。结合其“线上引流、海外备货、技术驱动”的经营模式,以下选取三类高频适用政策进行阐述:
一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跨境电商出口企业为拓展海外市场,需大量投入线上引流推广,此类支出是获取流量与交易机会的必要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这一政策有助于减轻企业税负,支持其品牌建设。
二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海外仓是中国品牌出海的重要支撑,但境外存储的资产面临的损失风险日益凸显。现行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税务处理依据,有助于降低经营成本,提升抗风险能力。
三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当前跨境电商的竞争已转向综合能力维度,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如平台开发、产品创新等。由于行业暂无专属分类代码,企业需选择“信息技术服务业”或“批发零售业”进行申报,而批发零售业被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负面清单(依据财税〔2015〕119号),部分企业因此通过分离主体的方式享受政策优惠。
(二)针对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的税收政策
    现行跨境电商出口税收优惠与海关监管方式紧密相关,企业需选择对应的监管代码进行申报。海关针对B2C、B2B等模式增设了4种监管方式:9610(跨境贸易电商)、1210(保税跨境电商)、9710(B2B直接出口)、9810(出口海外仓),不同监管方式对应的监管要求与税收政策存在差异,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务处理。
一是出口退(免)税政策。9610监管方式下,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无票免税”政策;9710模式的退税逻辑与一般贸易一致;9810模式可实现“离境即退税”(依据2025年第3号公告);1210模式实行“入区退税”,有效缩短了退税周期。
二是企业所得税政策。综合试验区内适用“无票免税”的企业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应税所得率为4%,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非综合试验区企业多采用查账征收,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依据2019年第36号公告)。
三是滞销商品与退货税收政策。通过上述4类监管代码出口的商品,在6个月内原状退运(食品除外)的,可免征进口税(依据2023年第4号公告)。



02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税收政策优化空间

    税收政策是企业选择监管方式的重要考量因素,但现行政策与行业实际需求仍存在不适配之处,需进一步优化完善。
(一)综合试验区核定征收政策存在实施障碍
一是行业平均利润率与核定应税所得率不匹配。据深圳某跨境电商基地2023年数据显示,行业平均利润率仅为1.7%,低于核定征收4%的应税所得率,导致企业缺乏申请政策的动力;二是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政务平台与企业系统之间存在信息孤岛,B2C业务需二次录入数据,增加了企业的运营负担;三是兼营业务的税务处理存在困境。兼营业务无法分别适用核定与查账征收,且“无票免税”政策削弱了企业向上游索取发票的动力,易引发税收风险,影响政策的落地效果。
(二)海外仓模式退税政策存在落实困难
9810模式下的退税面临两大困难:一是收汇金额与报关单金额不匹配。由于平台动态定价、汇率波动等因素,实际收汇金额常与报关单金额存在差异,导致退税审核受阻;二是退税凭证获取难度大。海外仓货物的物流信息分散,部分企业难以提供完整的货物流转凭证,影响退税流程的顺利推进。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待完善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际占营收比例达25%(部分企业为40%-50%),远超现行15%的扣除上限。由于该行业“流量驱动”模式高度依赖线上推广,政策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的品牌投入。在海外仓模式下,境外资产损失因凭证不合规或难以获取,存在无法税前扣除的风险。
   若跨境电商被归为批发零售业,则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如深圳某企业2023年研发投入900万元,占管理费用的33%,却未能享受该政策)。部分企业为享受政策拆分主体,增加了运营成本,相关政策亟待优化。



03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税收政策的完善

   针对当前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在政策适用中存在的优化空间,特别是核定征收政策、海外仓模式退税政策、税前扣除政策等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为更好发挥税收对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发展的支持作用,建议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相关政策。
(一)完善核定征收政策
   完善核定征收政策需重点推进三方面工作:1.动态调整应税所得率,对小微企业或特定类目适用更低档位的税率;2.打通平台数据壁垒,实现订单等数据的自动抓取;3.允许兼营业务(不同监管模式混合)分类适用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方式。
(二)海外仓模式配套的征管规范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通过前置备货至海外仓实现高效履约,显著提升了时效优势。为进一步推广这一高效模式并保障其健康发展,建议尽快明确9810监管方式下关务、税务及收汇管理的具体政策:明确9810模式的收入确认时点为订单确认收货时间,以物流签收记录和平台交易记录为凭证;9810模式下的退税以实际收汇金额为基础,即使实际收汇金额低于报关金额,也可按比例办理退税;海外仓运营成本(包括人力、仓储等费用)可纳入税前扣除范围,并制定境外凭证管理规范。
(三)完善税前扣除政策
一是提高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至30%(参照化妆品等行业标准);二是完善海外资产损失扣除政策,明确可扣除情形及所需证明材料(如损毁报告保险记录等);三是放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限制:跨境电商已成为以科技研发为核心的新业态,建议豁免符合条件企业的批发零售业负面清单限制,允许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总结,跨境电商作为我国外贸新业态,其健康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的精准支持。当前政策虽在引导产业升级、应对外部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核定征收门槛较高、海外仓模式退税困难、税前扣除限制较多等问题。通过动态调整应税所得率、明确9810模式管理规则、优化税前扣除政策等措施,跨境电商企业需重塑供应链管理匹配各监管政策;可有效破解行业痛点,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推动跨境电商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助力我国外贸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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