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报自缴政策解读与应用范围

自报自缴制度概览
“自报自缴”作为“全国通关一体化”三项制度之一,自去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海关同步推出了此项便利措施。进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可享受高效通关服务。
针对适用“自报自缴”的商品是否有范围限制的问题,相关政策文件如下:
- 海关总署2016年第62号公告:明确了试点范围内商品的具体章节[详见公告]。
- 海关总署2017年第25号公告:明确全国口岸所有运输方式进口的《税则》全部章节商品均可适用。
- 海关总署2018年第24号公告:扩大了“自报自缴”的适用范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均可适用。
特别说明
根据上述公告顺序,“自报自缴”已覆盖所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报关单,不再受限于商品范围或运输方式[详见公告]。但涉及公式定价、特案等特殊情况暂不适用。
友情提示:FTA项下“自报自缴”操作中需区分哪些货物可享受优惠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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