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新规解读
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全面对接《关税法》强化合规管理
海关总署于2024年10月2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2号),该办法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同步施行。此次修订旨在落实《关税法》要求,完善海关税收征管制度体系,提升执法统一性与透明度,优化企业通关体验。
新《征管办法》共八章八十四条,涵盖税款计征、特殊情形征收、税额确认、税款退补、税款担保及税收强制等内容。相较原办法,主要调整包括:将“税额确认”和“税收强制”单独设章,删除已被其他规章吸收的“减免税”章节,结构更清晰,制度衔接更紧密。
强化纳税人权益保护
新办法明确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并规定海关总署建立综合治税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全国执法标准统一。同时,细化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的保护要求,明确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相关信息均需保密。纳税人可书面提出保密请求并列明范围,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必要资料。
落实“放行与税额确定分离”模式
新办法延续《关税法》提出的“货物放行与税额确定相分离”监管思路,明确纳税人自主申报、自行计算应纳税额的主体责任,优化“两步申报”下的税率与汇率适用规则,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顺应电子支付趋势调整缴税与税单开具方式,提升通关效率。
细化关键征管规则
明确扣缴义务人权利义务:针对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办法细化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报关企业等作为关税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责任与权利边界,强化代扣代缴管理。
调整税率与汇率适用时点:进出口货物适用“完成申报之日”的税率和计征汇率,取代原“接受申报之日”,更契合实际申报流程,减少争议。
优化税额确认期限计算:海关确认应纳税额的期限可扣除稽查、调查、侦查及境外协助税收核查时间,体现对复杂案件处理周期的合理考量。
扩大三年退税适用情形:除多缴税款外,明确以下情形可申请退税:(1)散装货物短装且已获赔偿;(2)因残损、品质不符等获赔偿;(3)已缴税货物被责令退运或监督销毁。
延长出口退运不征税期限:因品质、规格或不可抗力原因,出口货物在放行后一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可免征进口税;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批准,最长可延至三年。
扩展税款担保适用范围:新增需提供担保的情形包括:报关单证未齐全、货物涉及临时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报复性关税待定、办理汇总征税等。
完善税收保全与强制措施:整合原有税收强制规定,新增海关可公告欠税情况,并经批准后通知移民管理机构对未缴清税款且未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增强征管保障。
企业合规建议
健全内部关务管理机制:在“放行与税额确定分离”模式下,企业申报责任加重。建议加强关务内控建设,定期开展合规自查,特别是高级认证企业应结合年度内审进行合规复核。发现问题后应及时评估风险,积极适用主动披露政策,争取从轻处理。
部署信息化风险控制系统:对于业务量大、品类复杂的企业,应推动税收风险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定制风险预警指标,及时识别潜在合规问题,并根据法规更新动态调整系统设置。
善用海关预裁定机制:在进口前通过预裁定明确商品归类、原产地、价格等涉税要素,提升申报准确性与合规确定性。申请前应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对不同裁定结果的预案。
做好新旧法规衔接:海关总署已发布2024年第173号公告,明确新旧法规过渡期的适用规则。企业应关注缴税时间、汇率适用、单一窗口申报等操作细节,确保平稳过渡。
新《征管办法》标志着我国海关税收征管向法治化、规范化、便利化迈进重要一步。企业应主动适应新规要求,提升合规能力,防范关务风险,助力跨境贸易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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