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海南省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海南省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艺拍在线
2025-12-26
8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 关注我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本省文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推动中国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的销售、拍卖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文物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坚持守正创新、扩大开放、交流互鉴、科学监管的原则,推动文物市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从事文物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经营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不得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省文物市场发展,依法负责本省文物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商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物经营活动的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条 省商务、文物等部门应当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利用信息化手段,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升对文物经营活动的服务和监管效能。

第六条 本省文物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督促会员依法开展文物经营活动,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经营主体


第七条 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文物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依法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

第八条 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颁发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以下称文物拍卖企业),可以依法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第九条 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文物销售许可证。古玩旧货市场内的商户可以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取得文物销售许可证,依法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

第十条 通过自建网站、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其他网络服务,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文物销售许可证;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文物销售许可证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关许可证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按照本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领取许可证件或收到确认回执后,即可开展相关文物经营活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于开展文物销售许可证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批、变更、暂停、吊销等工作后三十日内,将相关信息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已经取得文物销售许可证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单位,需要变更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依法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文物销售许可证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单位停止经营的,应当自停止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未取得文物销售许可证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不得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文物销售许可证、文物拍卖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相关许可。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五条 文物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文物销售许可证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

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取得文物销售许可证的,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在市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前款规定的证照。

通过自建网站、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其他网络服务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自建网站首页或者电子商务平台、其他网络服务的经营活动首页显著位置,依法公示相关证照或者链接标识。

第十六条 文物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文物保护和经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可以作为相关行业组织开展信用评定的依据。

第十七条 文物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所经营文物的来源合法,并如实提供文物的名称、年代、品相、瑕疵等基本情况;对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应当予以明示,并告知购买者。

文物经营单位销售、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文物前,将拟拍卖标的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将拟拍卖标的整场报审,并由在本单位从业的文物专业人员共同签署标的征集鉴定意见,不得瞒报、漏报、替换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文物拍卖标的审核。

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图录或者网络拍卖页面的显著位置,公示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决定或者决定文号。

文物拍卖企业申报举办网络文物拍卖活动,可以同时申报多场次拍卖,每场次网络文物拍卖活动原则不超过三十天。

第十九条 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内文物经营活动的日常检查,发现未经许可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文物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先行制止,立即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古玩旧货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取得文物销售许可证的,市场主办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市场内部文物销售经营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管理规范,并通过合同、公约等方式,与市场内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的商户,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经营规范要求;

(二)建立市场内从事文物销售经营活动的商户档案,如实记录商户经营文物的来源、销售情况、信用状况等信息,并汇总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市场内的文物销售经营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并对文物的保管、养护提供专业指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在本省注册登记或者有实际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网络文物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对平台内文物经营单位进行实名登记,并对其文物经营资质进行核验,不得向未取得文物销售许可证或者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网络文物交易平台服务;

(二)对平台内的文物经营活动及信息进行日常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立即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存在未经许可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文物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网络文物交易平台服务;

(四)按照规定记录、保存平台内的文物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文物经营活动中从事下列行为:

(一)冒充文物进行销售;

(二)通过虚构拍卖、虚假鉴定等方式,骗取文物鉴定、检测、展览、服务、报关等费用;

(三)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文物购买者;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本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终端等途径,为申请文物销售许可证、文物拍卖许可证、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等行政许可事项,提供网上办理服务;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确保从申请受理到事项办结,只需要申请人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

本省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文物销售许可、文物拍卖许可、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等行政许可信息。

对依法开展的在线文物拍卖活动,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一网通办”、告知承诺等方式简化拍卖标的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流通领域科技管理平台,提升监督管理服务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本省加强文物经营各类专业人员培养,支持文物鉴定专业机构、文物相关行业组织、高等院校、文物收藏单位合作建立人才培训基地。文物鉴定专业机构、文物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定期开展文物经营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人员可以作为本省文物经营单位从业的专业人员。

本省文物经营单位从业的专业人员培训、考核、惩戒的管理办法由省文物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经营单位信用档案,记录文物经营单位的文物经营资质、文物销售或者拍卖信息、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与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接。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文物拍卖企业开展分类监管,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将在本省开展线下文物拍卖活动超过五次,且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至少连续三次文物拍卖活动没有被撤拍标的文物拍卖企业列入名单。

对列入名单的文物拍卖企业,在申请开展异地文物拍卖、网络文物拍卖等拍卖活动时给予支持。

对列入名单的文物拍卖企业,在申请开展文物拍卖活动时,通过预审核等方式,简化书画、古籍、碑帖、家具、民族民俗文物等以传世品为主体的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程序。

第二十七条 列入名单的文物拍卖企业开展文物拍卖活动,经审核出现二次文物拍卖标的被撤拍的,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将其移出名单。对再次满足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相关要求的文物拍卖企业,可再次列入名单。

第二十八条 文物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约谈:

(一)多次被投诉、举报或者被媒体曝光的;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改的;

(三)文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诫勉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文物经营单位不再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暂停或吊销许可,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第三十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要求辖区内文物经营单位于每年 12 月 1 日前报备本年度已开展文物经营活动情况的书面材料。未按时报备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其列入文物经营异常名录,通知其在三十日内补报材料并书面说明延期提交材料的原因。三十日内未补报材料及书面说明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暂停其文物销售许可、文物拍卖许可,直至其补报材料,并书面承诺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文物经营活动,报备经营情况。

连续二年未按时报备材料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吊销其文物销售许可、文物拍卖许可。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暂停或吊销文物经营单位文物销售许可、文物拍卖许可的,应当及时将暂停或吊销的决定公示,并自作出暂停或吊销决定之日起的十日内,将相关情况通告同地区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同时上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本省各级文物、商务、公安、海关等部门应当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共享文物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件的取得、变更、注销、吊销等信息,加强文物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网络文物经营活动重大问题的协同研判;对在监督检查和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超出本部门管理职责权限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或者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相关部门开展文物经营执法活动,需要对涉案文物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家文物行政部门认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为文物经营执法活动提供文物鉴定服务和技术支持。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前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章 中国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


第三十三条 中国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所在市的文物、商务、海关等部门负责研究建立促进中国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发展的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实支持措施,推动文物艺术品交易集聚化、规模化发展。

第三十四条 中国海南国际文物艺术品交易中心应当为文物拍卖经营活动和艺术品交易提供场所、设施、鉴定等服务,该机构接受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省鼓励文物回流。鼓励适用文物回流相关税收政策进入本省的文物在本省进行不少于三年的无偿公益展示服务。

第三十六条 适用文物回流相关税收政策进入本省的文物,在本省进行公益展示服务期间可以申请办理离省展示,离省展示满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携运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本省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书面申请延期复出境,每次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离省展示每累计满二年再次申请延期复出境的,携运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本省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请办理实物审核手续。逾期未重新进入本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2 月 18 日起施行。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艺拍在线
探索艺术品资产化商业模式,谋求艺术品投资市场红利。分享文物、考古、艺术品、收藏、鉴定、修复、拍卖、融资、担保、信托、租赁、保税、出入境、展览、展示、仓储、物流、保险、等多种业态的合作机遇。
内容 333
粉丝 0
艺拍在线 探索艺术品资产化商业模式,谋求艺术品投资市场红利。分享文物、考古、艺术品、收藏、鉴定、修复、拍卖、融资、担保、信托、租赁、保税、出入境、展览、展示、仓储、物流、保险、等多种业态的合作机遇。
总阅读822
粉丝0
内容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