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海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5年04月10日,当事人委托厦门当地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磁铁等一批货物,报关单号xxxx,其中商品项37申报品名:磁铁,申报规格:0|1|材质:铁|无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无型号,申报商品编码:8505119000,申报数量:285600个,申报总价:37584.96美元。经海关查验并鉴定,实际货物品名应为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应归入商品编码8505111000,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未能提供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当事人行为构成申报不实,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构成出口两用物项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该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8.1万元。
海关在案发前几天刚发布的出口管制法规,而企业完全没看到,基本不关注海关新发布的法令,导致问题爆发,被海关重罚。
贸易格局的变化,加工贸易业务大为减少,企业内部不重视进出口,关键是后面的多层防线也都出现问题,报关行业也未做任何提醒,对客户也不清楚不了解,也很少普及法规。曾经在很多企业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企业的信息源不是来自于海关,而是自媒体了,刷的视频和抖音了,所以错过正常的信息非常普遍。进出口企业的现状可见一斑。
张家港市某有限公司当事人委托A公司,于10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1票,报关单 号为223320240001663946,申报品名为钛棒,申报商品编号为8108901090,申报数量为341千克,申报总价为CIF8013.5美元。经海关查核,上述货物系直径180毫米、长度3000毫米的圆柱实心体,成分为含铝、钒、铁的钛合金,在 20°C下的极限抗拉强度为969MPa,根据《两用物项 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属于管理范围,根据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海关凭两用 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但当事人申报时未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上述货物价值人民币 48535元。案发后,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出口管制规定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9000元。
说实话其实大部分企业涉及两用物项的业务模式本身很简单,业务要求也不复杂,但大部分企业都不清楚,或则故意出现问题,绕开管制,最终被海关重罚,上面这些都是九牛一毛而已,50-90万的处罚比比皆是,未来出口管制会被列入到失信企业的条款中,对企业可能才是重击。
对于普通企业来说,可能就部分品类涉及到两用物项,适当优化流程,做好人员疏导培训,即可解决问题。
不过可惜的是,很多企业都没有类似的动作,领导层也漠不关心,不重视,不参与,不指导,结果导致了大量的问题爆发,关务的边缘化在2025年导致的后果其实非常严重,很难适应中美贸易战博弈对进出口的剧烈冲击,很多企业未来还会吃苦头,不重视关务的下场一定好不到哪里去。
整理了完整的两用物项的培训疏导素材,帮助更多企业重视和规范进出口流程,未来会持续到30家企业开展类似培训,希望对企业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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