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了2022年第106号公告:《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公告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发布)进行修订,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同时废止。
从2021年11月1日第88号(关于公布《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 )开始生效,据新规发布正好是1年时间。
话不多说,先看看新修订的标准重点变化在哪里——
一
认证条目数量减少,但标准不变
新《标准》给我们直观的感受就是内容更简洁,通用标准中从原先的五大类32个指标项变更为四大类16个指标项。原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等8个单项标准被整合优化成1个单项标准。据海关解读,总条目数量由原来的269项优化整合至94项,缩减约65%。
二
通过认证的条件修改,赋分制取消
原先AEO认证要求企业必须在95分及以上才可以通过认证,而新标准中取消“赋分制”的概念,企业没有“不达标”项且通用标准和单项标准的“基本达标”项分别不超过3项的,即可通过认证。
三
通用标准变化逐条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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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关解读,新标准更加契合世界海关组织(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框架》,在“关企沟通联系合作”“信息系统”“海关业务和贸易安全培训”等6个项目中增加对应内容,进一步与WCO国际规则趋同。
1.关企沟通联系合作
鼓励企业与海关增强联系合作,新增“关企沟通联系合作”标准项。内容新增:
建立并执行与海关沟通联系和合作的机制,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关务。在发现异常、可疑的货物单据或者非法、可疑和不明货物涉及海关业务时,及时通知海关。
2.进出口单证
删除了旧标准中的“准入控制”,在“进出口单证”中加入“禁止类产品合规审查制度”。内容新增:
建立并执行禁止类产品合规审查制度。
3.信息系统
在信息系统方面,原先要求的“可记录、可追溯、可查询、可分析、可预警”标准降低,改为能实现“流程检索、跟踪,相互印证”即可,并对信息安全进一步细化。内容新增:
建立有效管理企业生产经营、进出口活动、财务数据等的信息系统,进出口活动主要环节在系统中能够实现流程检索、跟踪,涉及的货物流、单证流、信息流能够相互印证。
建立并执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墙、密码等保护信息系统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防止信息丢失的程序和备份功能,并对违反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造成损害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4.内部审计和改进
对内部审计标准,要求有完整记录过程和结果,及时和海关沟通。内容新增:
每年实施进出口活动及持续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内部审计,完整记录内部审计过程和结果。
建立并执行对进出口活动中已发现问题的改进机制和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发现有不符合海关企业认证标准事项导致企业无法持续符合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应当主动及时向海关报告。对海关要求的改正或者规范改进等事项,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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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务状况
新标准的财务状况标准对企业的压力有所降低,旧标准中,财务状况和贸易安全标准不能有“不达标”和“基本达标”的情况,对企业认定有一票否决的作用。而在新标准中,财务状况可以有基本达标。并且资产负债率要求时间从3年延长到5年。
企业应当提供财务状况相关证明, 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1)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2)企业的ERP系统已与海关对接的,提供资产负债表。
无连续5年资产负债率超过95%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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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遵守法律法规
在守法规范中将原先的“企业相关人员”进一步细化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所有处罚时间从2年修改至1年。内容新增: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1年内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上述(16)(17)所列行为经海关认定系企业自查发现并主动向海关报明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执行。
7.进出口记录
进出口记录从“2年内”修改成“1年内”。
1年内有进出口活动或者为进出口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8.税款缴纳
对税款缴纳进一步明晰了定义。
认证期间,没有超过法定期限尚未缴纳海关要求缴纳的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包括加处罚款)的情形。
9.管理要求
时间同样从“2年内”修改成“1年内”。
1年内企业无以下情形:向海关人员行贿、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事实......
10.外部信用
同样将原先的“企业相关人员”进一步细化,时间从2年修改至1年。
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关务负责人1年内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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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营场所安全
新标准对场所安全进一步优化,从原先的“钥匙保管”变为“指纹、人脸识别”,更加与时俱进。
使用锁闭装置或者采取进出监控以及指纹、人脸识别等进出控制措施保护所有内外部窗户、大门和围墙的安全,实行钥匙发放与回收的登记管理或者进出权限的授予与取消管理。
车辆、人员进出企业的出入口配备人员驻守。仅允许经正确识别和授权的人员、车辆和货物进出。
对单证存放区域和货物、物品装卸、仓储区域等实施受控进入管理,明确标识受控区域。对未经授权或者身份不明人员有质疑和报告的程序。
企业经营场所的重要敏感区域装有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时限应当满足企业自身供应链安全检查追溯的要求。
12.人员安全
人员安全方面对安全敏感岗位增加了要求。
招聘新员工时应当进行违法记录调查。对在安全敏感岗位工作的员工应当进行定期或者有原因的背景调查。
13.货物、物品安全
货物、物品安全中的内容基本都是从原先的单项标准优化整合到了这里。
本标准所称集装箱包括海运集装箱、空运集装器和在火车、卡车、飞机、轮船和任何其他运输工具上的用于装运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的可移动装置和厢式货车。
确保企业及其在供应链中负有封条责任的商业伙伴建立并执行施加和检验封条的书面制度和程序,封条有专人管理、登记,已装货集装箱使用的封条符合或者超出现行PAS ISO 17712高度安全封条标准。
14.运输工具安全
运输工具安全中特别明确了驾驶人员的培训。
确保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经过培训,保证运输工具和货物、物品的安全。
15.商业伙伴安全
商业伙伴定义进一步明晰。
本标准所称商业伙伴是指与进出口相关的商业伙伴。商业伙伴系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企业可以免于对该商业伙伴执行本项标准。
16.海关业务和贸易安全培训
培训要求从原先的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增加到了“与进出口活动相关岗位的员工”,都要求掌握海关最新的政策文件要求。
定期对与进出口活动相关岗位的员工进行海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培训,及时了解、掌握海关最新的政策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关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关务负责人、负责贸易安全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参加至少2次培训。
定期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和保密意识的教育和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