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发布
01
海关总署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
2022年1月4日,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2021年第48号(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
五部门依据《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所附《企业注销指引》进行了修订。
公告原文: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102937/index.html
02
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
2022年1月5日,海关总署发布第25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原文: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105208/index.html
03
农村农业部、海关总署发布第416号公告优化农药进出口管理
2022年1月6日,农村农业部、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发布了第416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2022年)》由农业农村部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并调整公布。
进出口农药单位应在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办理农药进出口通知单。
公告原文: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108152/index.html
04
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联网过渡期结束
根据《关于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联网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00号)规定,2022年1月1日,中国-印度尼西亚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联网过渡期结束,届时海关将不再接受企业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录入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
进口报关须知:
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进口人无需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和直接运输规则承诺事项,也无需以电子方式上传原产地证明。
出口报关须知:
以下情况,出口人应当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原产地信息:
1.系统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或者流动证明电子信息;
2.在货物出口时,出口人未按照海关总署2021年第34号公告要求填制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
3.出口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
05
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海关规章库”栏目全新上线
国际市场
01
阿根廷对华苯甲酸钠发起反倾销调查
2021年12月29日,阿根廷生产发展部发布2021年第1161号公告,应阿根廷企业PETROQUIMICA ARGENTINA S.A.和DUTCH STARCHES INTERNATIONAL S.A.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荷兰的苯甲酸钠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2916.31.21。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案倾销调查期是2020年7月至2021年11月,利害关系方应自收到调查问卷起30天内递交答卷,于初裁公告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与问卷信息相关的证据材料。
相关附件材料请看下方商务部链接。
公告原文: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yjts/yjgwdhmyjjdc/202201/20220103233999.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