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公告指出,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该政策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适用范围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海关增列监管方式代码“9710”,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
海关增列监管方式代码“9810”,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
此政策对跨境B2B出口利好明显
并传递出了三大信号:
01
支持跨境电商发展,扩大跨境电商企业业务范围
此前的跨境电商企业业务主要是企业对消费者(B2C),海关75号文件出台意味着不仅是B2C,包括大批量出口货物的企业对企业模式(B2B)也归入跨境电商范畴,有利于电商企业扩大业务。
02
支持出口
帮助更多出口企业更好地应对疫情之下的出口销售危机。
03
支持跨境电商海外仓业务发展
此前B2C模式下的出口只能是直接到消费者,大批量商品出口必须作为一般贸易处理,因此海外仓模式无法纳入跨境电商政策管理。在跨境B2B政策支持下,海外仓模式可以作为跨境电商管理,对于帮助企业进一步解决清关、运输、退税等问题有重要作用。
跨境电商企业在通关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如下几点事项:
1、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3、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4、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海关75号文件针对通过跨境电商平台直接出口大货的和从海外仓出口小包的,海关总署定义了新代码,为跨境贸易带来新的商业机会。本次发布的海关代码分别是“9710”和“9810”,区分了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和出口至海外仓两种业务场景,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再形成包裹,送达终端客户。
1、通关便利。海关明确使用以上两个代码申报的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转关,同时海关还给予跨境电商B2B出口可安排优先查验的扶持措施。
2、统计及政策配套。新增编码可将贸易更真实还原,更多跨境电商数据纳入专项统计,未来有机会享受外汇、税务、补贴等政策配套,更加合规便捷的电商出口通道。
3、海外仓利好。“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国家近年来持续对海外仓的建设和发展进行支持,预计有更详细的数据后会有更多利好政策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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