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在我们的生产生活中必不可少,广泛被应用于各行各业,也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商品。如实际,准确的申报进出口危险品有利于海关针对性实施监管作业,有效防范安全风险,加快货物通关速度。下面就来聊聊进出口危险品申报那些事。
01
进出口危险品检验监管
法律法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务必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务必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如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并且对于申报材料、检验要求及检验内容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具体检验要求
根据上述规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应当向属地海关申请“产地检验”,属地海关检验合格后分别签发《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采取“口岸查验外加目的地检验”的监管模式,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则应向海关报检并申请检验。
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采取“产地检验外加口岸查验”的监管模式,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属地海关报检并申请“产地检验”,属地海关检验合格后出具电子底账,出境口岸海关凭电子底账方可验放。如果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货物的,则还应向属地海关申请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注意:《危险化学品目录》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包括不受《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限制的148个条目,无论其是否列入《法检目录》都属于法定检验的范围,均应如实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的检验监管。
02
进出口危险品规范申报
如何获取危险属性信息
危险品包括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又称桔皮书)明确的物质和物品以及《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又称紫皮书)定义的危险化学品。
通过查阅货物包装上粘贴危险警示标签、危险公示标签,审查该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中有关危险性概述、成分/组分信息、运输信息、法规信息等项目,可以大致初步获取货物的危险类别、主要成分CAS NO.、联合国编号和包装类别等危险属性信息。
危险货物
危险化学品
获取准确的危险属性信息需凭有资质的技术机构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如何正确申报危险品
由于海关税则中的HS编码以及商品名称与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名称尚未能一一对应,部分普通化学品仍然有与危险化学品共用一个HS编码的情况。于是海关总署在10位HS编码后额外扩展3位检验检疫编码,用以区别分类同一HS编码不同属性商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注意:对危险化学品和普通化学品共用一个HS编码的进出口商品,如果企业申报的品名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内,也不属于危险货物,并且不需要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此类情况不予实施检验。
危险品不实申报典型案例
进口空运快件中查获危险化学品
2020年5月,某机场海关在进口快件现场查验中发现,一批偏硅酸钠(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1618条目,联合国编号3253,属于第8类腐蚀性物质)按照普通货物包装,并未加贴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并且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的要求矛盾,于是机场海关及时移交邮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出口危险化学品未如实申报
2020年4月,某旅游用品公司向口岸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消毒液,海关查验发现,该批货物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条目,实际属于危险化学品,出口需要实施法定检验。经过与产地海关确认,未查询到该批货物在产地有报检信息,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的要求不符,口岸海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出口危险货物未如实申报
2020年4月,某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口岸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选矿剂,海关查验发现此批货物未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经抽样送有关资质技术机构进行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显示该批货物主要为碳酸钠和氰化钠,属于第6.1项毒性物质,系海洋污染物,一旦泄露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人身危害,属于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危险货物包装,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口岸海关紧急联系地方应急管理部门、港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联合处置,在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监督企业将货物提离码头并运回工厂存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