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省商务厅省国税局关于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国税局: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等7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自2017年6月15日起,受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省商务厅、省国税局负责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天府新区片区、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和川南临港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以下简称“试点”)的审核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拟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内资租赁企业。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外的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仍按现行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试点条件
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的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应具备《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且核心主业突出、资金来源稳定、股权关系简单透明、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发展战略和盈利模式清晰、诚信和纳税记录良好,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的股东应具有相关产业背景,能够在资金、业务发展等方面对试点企业给予有力支撑。重点支持我省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型服务业等方面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
三、申报试点需提供的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
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实收资本金、股权结构、股东信息、经营范围、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含纳税情况)、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未来3年业务发展总体规划等。股东信息需包括所有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营业务范围以及上一年营业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简要情况。个人股东需提供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的简要情况。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如多次验资,每次验资报告均需提供)。
(四)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
(五)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六)拟任(或现任)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风控负责人等主要高管人员名单、从业履历、资格证书以及三年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证明材料等。
(七)被推荐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含附注,如为新建企业,则提供所有法人股东上述材料)。
(八)主要股东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含附注)。
(九)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被推荐企业近三年的纳税情况(新建企业提供法人股东)。
(十)如关联企业中有从事典当、小额贷款、信托、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等业务的,需提供相关业务上一年简要经营情况,主要包括业务收入、利润、净资产总额、负债率等。
(十一)由具备从业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发起成立的企业或拟成立的子公司,还需提供股东(母公司)上一年度融资租赁业务的详细经营情况,具体为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年度经营情况表所载内容及对有关数据的详细分析说明。
(十二)关于申请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
以上材料(含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一式四份,装订成册。
四、试点企业申报程序
(一)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内资租赁企业申请融资租赁业务试点须向所在地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成都天府新区片区和成都青白江铁路港片区的企业向成都市商务委递交申报材料;川南临港片区的企业向泸州市商务局递交申报材料。
(二)试点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试点申请企业认真准备试点材料,对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向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或股东)纳税情况,并出具正式推荐函连同试点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商务厅。
(三)省商务厅会同省国税局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内资租赁企业通过省商务厅公众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商务厅、省国税局联合发布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
(四)经省商务厅、省国税局联合审核确认的内资租赁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与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试点企业持批复文件至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增项业务。
五、有关要求
(一)试点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试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信息系统报送各项信息,并对企业上报信息及时核查;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和当季试点企业变更工商登记情况报送省商务厅;要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商务厅和省国税局;要加强风险防范,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利用现场和非现场结合的监管手段,强化对重点环节及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
(二)试点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
(三)试点企业应在批复下达后一周内,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leasing.mofcom.gov.cn),填报有关信息,按时完成季报年报工作,按时交纳各种税款。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产业结构等,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前书面通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修改融资租赁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四)根据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试点企业如迁出自贸试验区,即不再享有试点资格,应当按自贸试验区外企业申报试点现行规定重新申报确定试点资格。
(五)试点企业不按要求报送企业相关信息,一年以上无经营行为或有异常经营的,省商务厅将其列入异常名录,进行重点排查,确有问题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省商务厅会同省国税局取消该企业试点资格。
联系人:
省商务厅 许剑波 电 话:028-83233520
省国税局 林远凤 电 话:028-81470420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国税局
2017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