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发展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政策的意见》
实施细则
一、鼓励新引进产业项目加快建设
(一)申报条件
从区外新签约引进的产业化项目,其中:工业、服务业项目协议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农业项目协议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按协议约定时间开工、建成投运的产业化项目。
(二)申报材料
1. 青白江区新引进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 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 项目投资协议;
4.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 《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
6. 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合同、发票及银行拨款凭证复印件。
7. 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三)支持标准
按2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补助。
二、鼓励新建成项目尽早达产达效
(一)新建成项目达产达效奖励
1. 申报条件
(1)对在我区新建成投运的工业、服务业项目(新建成投运3年内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且社会贡献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社会贡献即税收贡献,以区财政局测算为准);
(2)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且社会贡献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新建成项目达产达效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报告;
(4)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支持标准
(1)我区新投运的工业、服务业项目,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给予经营班子20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给予经营班子50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给予经营班子100万元奖励;
(2)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给予经营班子10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给予经营班子20万元奖励。
(二)新建成项目产业发展专项补助
1. 申报条件
在我区新建成投运的企业,对社会贡献较大的,且年税收超过1000万。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新建成项目产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4)纳税证明;
(5)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支持标准
首次税收超过1000万元,给予企业150万元补助,每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150万元补助。累计补助期3年。
三、鼓励电子商务发展
(一)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补助
1. 申报条件
在我区注册企业,新建投运的电子商务、跨境电子商务技术平台。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平台建设的正式合同、发票及付款凭证;
(4)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支持标准
(1)电子商务技术平台按建设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跨境电子商务技术平台按建设费用的7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奖励
1. 申报条件
我区年销售额1000万元或撮合交易1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运营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平台交易记录、企业财务报表等交易证明材料;
(4)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支持标准
(1)电子商务平台按照年销售额的2%或年撮合交易额的2%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2)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按照年销售额的3%或年撮合交易额的3%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四、鼓励口岸经济发展
(一)铁路货物承揽上台阶奖励
1. 申报条件
在我区注册企业,并经成都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和大弯货站进出、中转的铁路货物承揽的企业,年货运量达2万标箱或40万吨,且同比年增幅在10%以上。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铁路货物承揽上台阶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中心站或大弯货站认定的本年度和上年度货运量证明;
(4)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支持标准
给予企业经营班子10万元奖励。
(二)外贸业务上台阶奖励
1. 申报条件
在我区注册企业,利用成都铁路口岸从事外贸业务,年进出口总额达到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外贸业务上台阶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海关认定的本年度外贸进出口量证明或进出口报关单据;
(4)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支持标准
(1)年进出口总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给予企业经营班子10万元奖励;
(2)年进出口总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给予企业经营班子20万元奖励;
(3)年进出口总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给予企业经营班子40万元奖励。
(三)新开外贸企业奖励
1. 申报条件
在我区注册企业,新开展外贸业务,且一年内进出口总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新开展外贸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经海关认定的本年度外贸进出口量证明或进出口报关单据;
(4)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支持标准
对新开展外贸业务的企业,且一年内进出口总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的,再给予企业经营班子10万元的奖励。
五、鼓励已投运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奖励
(一)申报条件
对在我区已投运的工业、服务业企业(建成投运3年以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且社会贡献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二)申报材料
1. 青白江区鼓励已投运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奖励资金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4. 纳税证明等证明材料;
5. 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三)支持标准
1.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给予经营班子40万元奖励;
2. 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给予经营班子80万元奖励;
3. 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5亿元,给予经营班子120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上市
(一)企业上市奖励
1. 申报条件
对总部注册在我区,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4)完成股改或上市证明材料;
(5)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支持标准
分阶段给予企业经营班子100万元奖励,其中:完成股改并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后给予40万元奖励,正式上市后再给予剩余60万元奖励。
(二)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
1. 申报条件
在我区注册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企业新三板挂牌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4)完成股改或新三板挂牌证明材料;
(5)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支持标准
分阶段给予企业经营班子50万元奖励,其中:完成股改并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后给予20万元奖励,正式挂牌后再给予剩余30万元奖励。若在新三板挂牌后,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按上市奖励标准给予鼓励。
(三)企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
1. 申报条件
在我区注册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企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复印件;
(4)完成股改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证明材料;
(5)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支持标准
分阶段给予企业经营班子20万元奖励,其中:完成股改并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后给予8万元奖励,正式挂牌后再给予剩余12万元奖励。
七、鼓励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一)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奖励
1. 申报条件
(1)在我区新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新流转土地(含农民互换并地)面积达到100亩以上;
(3)同一地块一定时限内没有享受过区级同类型政策奖补;
(4)土地流转协议签订时限不低于3年;
(5)符合我区产业规划,属于我区鼓励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农产品质量管理符合相关要求,生产档案记录准确完整;
(6)按相关规定经区、乡镇两级土地承包流转服务中心审查、登记、备案;
(7)业主当年投资额达300万元及以上。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土地备案相关材料、生产运行情况照片等证明材料;
(4)现场验收资料;
(5)乡镇出具的同一地块在一定时限未享受过区级同类型政策奖补的证明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7)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支持标准
(1)面积在100-200亩(不含200亩)的,按300元/亩给予奖励;
(2)面积在200-300亩(不含300亩)的,按400元/亩给予奖励;
(3)面积在300亩及以上的,按500元/亩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特色水产养殖奖励
1. 申报条件
(1)在我区新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同一地块一定时限内没有享受过区级同类型政策奖补;
(3)业主养殖名、优、特、新水产品占养殖尾数50%以上;
(4)产品质量管理符合相关要求,养殖档案记录准确完整;
(5)养殖水面积达30亩以上、采用工厂化养殖或建智能温室设施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
(6)业主当年投资额达300万元及以上。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特色水产养殖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后由所在村委会签字并加盖鲜章确认);
(3)区农林局核查过的养殖数量现场确认单;
(4)区农林局确认的养殖名、特、优、新水产品相关证明材料;
(5)现场验收资料;
(6)其他相关材料;
(7)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支持标准
(1)集中连片发展特色水产养殖基地水面面积达30亩以上(含30亩)的,按2500元/亩给予业主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2)采用工厂化水产养殖或建智能温室设施,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但不超过其投入的50%,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三)标准化畜禽养殖奖励
1. 申报条件
(1)在我区新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在我区适度养殖区内,实施标准化畜禽特色养殖,生猪、肉羊常年存栏200头以上(含200头);奶牛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含10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含100头);蛋鸡、蛋鸭常年存栏2万只以上(含2万只);肉鸡肉鸭年出栏2万只以上(含2万只)的标准化畜禽养殖;野猪年出栏100头以上(含100头);孔雀、火鸡、土鸡等年出栏500只以上(含500只)的标准化畜禽特色养殖;
(3)同一地块一定时限内没有享受过区级同类型政策奖励;
(4)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常年达到相关防疫要求,畜禽养殖档案记录准备完整;
(5)新配套种植基地(原则上以生猪计算每出栏5头不少于1亩土地,禽类每出栏200只不少于1亩土地)或商品化生产有机肥,消纳粪污,实现零排放,年度内未发生污染事件;
(6)产品质量管理符合相关要求,并常年达到相关防疫要求;
(7)业主当年投资额达300万元及以上。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标准化畜禽养殖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后由所在村委会签字并加盖鲜章确认);
(3)养殖存栏量、畜类和禽类引种、检疫、特种养殖、循环农业模式、基地生产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4)现场验收资料;
(5)其他相关材料;
(6)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支持标准
(1)生猪、肉羊常年存栏200-500头(含200头),奶牛常年存栏100-200头(含100头),肉牛年出栏100-200头(含100头),蛋鸡、蛋鸭常年存栏2万-5万只(含2万只),肉鸡肉鸭年出栏2万-5万只(含2万只),野猪年出栏100-200头(含100头),孔雀、火鸡、土鸡等年出栏500-1000只(含500只),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生猪、肉羊常年存栏500-1000头(含500头),奶牛常年存栏200-500头(含200头),肉牛年出栏200-500头(含200头),蛋鸡、蛋鸭常年存栏5万-10万只(含5万只);肉鸡肉鸭年出栏5万-10万只(含5万只),野猪年出栏200-500头(含200头);孔雀、火鸡、土鸡等年出栏1000-3000只(含1000只),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生猪、肉羊常年存栏1000-1500头(含1000头),奶牛常年存栏500-1000头(含500头),肉牛年出栏500-1000头(含500头),蛋鸡、蛋鸭常年存栏10万-15万只(含10万只),肉鸡肉鸭年出栏10万-15万只(含10万只),野猪年出栏500-1000头(含500头),孔雀、火鸡、土鸡等年出栏3000-5000只(含3000只),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生猪、肉羊常年存栏1500头以上(含1500头),奶牛常年存栏1000头以上(含1000头),肉牛年出栏1000头以上(含1000头),蛋鸡、蛋鸭常年存栏15万只以上(含15万只),肉鸡肉鸭年出栏15万只以上(含15万只),野猪年出栏1000头以上;孔雀、火鸡、土鸡等年出栏5000只以上(含5000只),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奖励
1. 申报条件
(1)在我区新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新入驻项目总占地100亩以上;
(3)经旅游部门认定的星级乡村酒店、星级农家乐等;
(3)运营状况良好;
(4)当年投资额达300万元及以上。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后由所在村委会签字并加盖鲜章确认);
(3)旅游部门关于评定的正式文件;
(4)现场验收资料;
(5)其他相关材料;
(6)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支持标准
新评上的三星、四星、五星级农家乐,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奖励;新评上的三星、四星、五星级乡村酒店,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奖励
1. 申报条件
(1)在我区新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即农业企业(不含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场、种养大户等;
(2)对周边农户的生产、就业、增收具有明显带动作用;
(3)上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后由所在村委会签字并加盖鲜章确认);
(3)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4)现场验收资料;
(5)其他相关材料;
(6)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支持标准
(1)上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10万元奖励;
(2)在第一款的基础上,以后年度的销售收入每增加500万元,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八、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一)申报条件
对已建成投产企业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指固定资产投入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设备投资达50%以上(含50%),已竣工投产的或实际投资进度过半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材料
1. 青白江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 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 项目竣工报告或计划竣工报告;
4.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 《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
6. 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合同、发票及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
7. 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三)支持标准
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补助。
九、鼓励小微企业上规模
(一)申报条件
首次上规入库的工业、服务业企业。
(二)申报材料
1. 青白江区鼓励企业上规入库奖励申请表;
2. 统计部门出具的首次上规入库证明材料;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三)支持标准
1. 工业企业首次上规入库给予5万元奖励;
2. 服务业企业首次上规入库给予1万元奖励。
十、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
(一)科技成果产业化补助
1. 申报条件
我区企业引进或自主开发新技术新产品,通过购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科技成果产业化补助资金申请表;
(2)引进或自主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成果认定印证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
(5)购置设备的发票及银行拨款凭证复印件;
(6)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认定标准
本专项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区企业引进或自主开发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是指通过增加设备等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形成新的产品、产业。
4. 支持标准
按新技术新产品产业化的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补助。
(二)新产品市场推广补助
1. 申报条件
在我区实现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新产品。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新产品市场推广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新产品成果认定印证材料;
(4)新产品销售明细表;
(5)新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6)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支持标准
对新产品市场推广给予连续四年补助,前两年按其销售收入的3%给予补助,后两年按其销售收入的2%给予补助。
十一、鼓励技术创新
(一)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奖励
1. 申报条件
我区企业新建成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获得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批复;
(4)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支持标准
(1)国家级给予20万元奖励;
(2)省级给予10万元奖励;
(3)市级给予5万元奖励。
(二)联合研发机构建设奖励
1. 申报条件
我区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在我区新建成联合研发机构,且已明确合作研究课题。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企业联合研发机构建设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在我区建立联合研发机构的协议;
(4)合作项目简介及预算情况;
(5)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支持标准
(1)与“985”、“211”重点院校或国家级科研院建立联合研发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
(2)与省级科研院所建立联合研发机构,给予6万元补助;
(3)与市级科研院所建立联合研发机构,给予2万元补助。
(三)科研成果、创新成果补助
1. 申报条件
我区企业、个人或团队取得已授权、并可促进我区产业发展的科研成果、创新成果。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科研成果、创新成果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科研成果、创新成果认定证书或获奖证书复印件;
(4)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评估内容
(1)是否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
(2)是否具有产业化前景;
(3)是否具有产业化基础。
由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评估,并签署评估意见。
4. 支持标准
(1)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产业化前景、具有产业化基础,给予1万元奖励。
(2)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产业化前景,给予2000元奖励。
(四)认可、认证奖励
1. 申报条件
我区企业新获得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的认可、认证。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企业认可、认证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相关认证证书或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5)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评估内容
(1)是否有利于促进我区产业发展;
(2)认可、认证机构等级及重要性;
(3)合法有效使用标志。
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评估,并签署评估意见。
4. 支持标准
(1)国家或国际认可、认证,单项给予5万元奖励;
(2)省级认可、认证,单项给予3元奖励;
(3)市级认可、认证,单项给予1万元奖励;
企业在申报年度内取得多项认证的,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40万元。
十二、鼓励大众创业
(一)创业房租补贴
1. 申报条件
对采取租用办公楼、厂房带项目和技术到我区创业并新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团队或个人。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办公楼、厂房租用合同;
(4)办公楼、厂房房租缴纳凭证;
3. 支持标准
给予连续四年办公场所不超过100平方米或厂房不超过200平方米房租补贴,其中:前两年按房租的100%补贴,后两年按房租的50%补贴。
(二)创业项目补助
1. 申报条件
已有明确创业项目的创业团队或个人。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创业项目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创业团队或个人的学历证明以及工作经历证明;
(4)创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创业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6)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项目评估内容
(1)创业团队或个人素质;
(2)创业项目的可行性;
(3)创业资金筹集情况。
由主管部门牵头进行评估。
4. 支持标准
(1)评估综合得分在95-100分之间的,给予50万元创业补助;
(2)评估综合得分在90-95分之间的,给予40万元创业补助;
(3)评估综合得分在85-90分之间的,给予30万元创业补助;
(4)评估综合得分在80-85分之间的,给予20万元创业补助;
(5)评估综合得分在75-80分之间的,给予10万元创业补助;
(6)评估综合得分在70-75分之间的,给予5万元创业补助。
(三)创业产品市场推广补助
1. 申报条件
在我区创业的团队或个人推出的新产品,并上市销售。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创业产品市场推广补助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产品销售明细表;
(4)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
(5)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支持标准
对产品市场推广给予连续四年支持,前两年按其销售收入的2%给予补助,后两年按其销售收入的1%给予补助。
十三、鼓励科技载体建设
(一)新建创业孵化园、科技园、工业园等科技载体补助
1. 申报条件
在我区投资新建创业孵化园、科技园、工业园等科技载体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新建创业孵化园、科技园、工业园等科技载体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投资协议
(4)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固定资产投资发票明细汇总表》(含全部土地、设备购置及厂房建设等);
(6)购置设备、土地及厂房建设的合同、发票及银行拨款凭证复印件;
(7)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支持标准
按固定资产投入的2%给予补助。
(二)改建创业孵化园补助
1. 申报条件
对将原有办公楼或厂房改建为创业孵化园的企业。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企业改建创业孵化园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改建计划书;
(4)改造投入印证材料;
(5)改建办公楼或厂房情况;
(6)孵化园运营计划书;
(7)入驻企业情况;
(8)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评估内容
(1)改建企业经营团队素质;
(2)资金投入情况;
(3)孵化产业定位。
4. 支持标准
(1)评估综合得分在95-100分之间的,给予100万元创业补助;
(2)评估综合得分在90-95分之间的,给予90万元创业补助;
(3)评估综合得分在85-90分之间的,给予80万元创业补助;
(4)评估综合得分在80-85分之间的,给予70万元创业补助;
(5)评估综合得分在75-80分之间的,给予60万元创业补助;
(6)评估综合得分在70-75分之间的,给予50万元创业补助。
(三)孵化园贡献奖励
1. 申报条件
为我区中小微企业孵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孵化园。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孵化园贡献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入驻中小微企业孵化成果印证材料(入驻企业情况、上年度孵化园生产经营情况);
(4)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评估内容
(1)入驻中小微企业总体情况;
(2)中小微企业孵化成果应用范围及前景;
(3)孵化园规模大小情况。
4. 支持标准
(1)评估综合得分在95-100分之间的,给予100万元创业补助;
(2)评估综合得分在90-95分之间的,给予90万元创业补助;
(3)评估综合得分在85-90分之间的,给予80万元创业补助;
(4)评估综合得分在80-85分之间的,给予70万元创业补助;
(5)评估综合得分在75-80分之间的,给予60万元创业补助;
(6)评估综合得分在70-75分之间的,给予50万元创业补助。
十四、鼓励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
(一)申报条件
我区新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二)申报材料
1. 青白江区企业高层次创新型人才补贴申请表;
2. 身份证复印件;
3. 人才学历证明;
4. 人才工作证明;
5. 人才相关工作成果证明;
6. 人才获得的奖励、认证;
7.经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
8.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9. 引进单位推荐书;
10. 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三)评估内容
1. 新引进人才学历情况;
2. 新引进人才工作成果情况。
(四)支持标准
1. 评估综合得分在95-100之间的给予3万元补贴;
2. 评估综合得分在90-95之间的给予2万元补贴;
3. 评估综合得分在85-90之间的给予1万元补贴。
十五、鼓励金融投资主体发展
(一)申报条件
入驻我区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创业投资机构,并在我区进行投融资。
(二)申报材料
1. 青白江区鼓励金融投资主体发展资金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对我区企业投资协议及投资明细表;
4. 投资拨付到我区企业的拨付凭证复印件;
5. 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三)支持标准
按对我区产业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十六、鼓励新引进总部及区域总部
(一)新引进总部及区域总部上台阶奖励
1. 申报条件
我区新引进的总部及区域总部企业。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新引进总部及区域总部经营班子奖励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4)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支持标准
(1)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亿元,给予企业经营班子50万元奖励;
(2)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0亿元,给予企业经营班子100万元奖励;
(3)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亿元,给予企业经营班子200万元奖励。
(二)新引进总部及区域总部产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
1. 申报条件
在我区新注册的工业、服务业及总部企业,对社会贡献较大的,且年税收超过1000万。
2. 申报材料
(1)青白江区新引进总部及区域总部产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4)纳税证明;
(5)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3. 支持标准
首次税收超过1000万元,给予企业150万元补助,以后每年增加1000万元再给予150万元补助。累计补助期3年。
十七、鼓励已投运企业发展总部经济
(一)申报条件
对在我区注册3年以上,且以我区为总部发展总部经济的企业。
(二)申报材料
1. 青白江区已投运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奖励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
4. 上述材料真实有效承诺。
(三)支持标准
1. 非本区部分的主营业务收入在我区决算达5亿元的,给予经营班子40万元奖励;
2. 非本区部分的主营业务收入在我区决算达10亿元的,给予经营班子80万元奖励;
3. 非本区部分的主营业务收入在我区决算达20亿元的,给予经营班子180万元奖励。
十八、其他
(一)本实施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提供的基本材料,申报时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受理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申报材料。
(二)本政策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31日前。
(三)申报流程:第一阶段,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向载体单位申报;第二阶段,载体单位组织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提出相关意见,初审合格的报主管单位和区财政局复审;第三阶段,主管单位会同区财政局复审,符合政策支持的报区政府审议。
(四)政策咨询:工业项目及企业咨询部门为区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局,电话02883306823;服务业项目及企业咨询部门为区商务投促局,电话02883613829;农业项目及企业咨询部门为区农林局,电话15719429907。
(五)对需经第三方机构评审、评估的奖励项目,相关咨询费由区财政局在促进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相关工作经费。
(六)本意见中企业所享受的支持资金的总额不超过企业所缴纳税收地方留存部分。
(七)本实施细则由区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
成都市青白江区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5年9月21日印发 |
最后更新时间2017年5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