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月1日起
新电商法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电商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
作为我们普通的消费者
好像对电商法有一些的误区
快来看看吧~
不管代购交易额大小,依托微信、微博、电商平台等渠道进行代购活动的群体,将全部被纳入监管范围。此次电商法所针对的主体,几乎囊括了当下时兴的各类有海淘功能的APP,微信朋友圈或微信群里的代购和微商、淘宝上众多的代购店铺等,并不会因为代购们交易额大小的差异而区别对待。
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多位律师强调,对于第十条的解读不能用“一刀切”的方式,此条款对于部分低频率、小规模的代购活动,还是保留了法律空间。
针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网友误解为以后将无法代购奶粉、保健品一类事关生命健康的商品,即便可以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该类商品也必须贴有中文标签。这其实是天大的误解。
事实上,结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知,该条款针对的主要对象是如淘宝、京东这样的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要求电商平台对在平台内销售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的经营者要尽到审核义务,未尽到审核义务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并不能引申解读为以后禁止代购奶粉和保健品。
对于此前一直传言的代购需要办理两国营业执照并且两国纳税的说法,多位律师均澄清这是对电商法的又一误解。一位律师说,电商法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在代购国也要办理牌照,但在国内持有了营业执照就要纳税。
怎么样呀
小伙伴们,看完这些
是不是有“恍然大悟”的感觉
这一期的电商法讲解就到这里
咱么下回见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