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农食产品“批次检验(检疫)”改革模式上线啦!-
为深入推进智慧海关建设,深化属地查检业务改革,不断提高出口农食产品检验检疫监管效能,海关总署决定在成都海关等13个直属海关开展出口农食产品“批次检验(检疫)”改革,四川地区出口水果、鱼油两类产品被列为试点范围。
改革目标
以信用管理和风险管理为基础,以智慧海关建设为抓手,根据出口水果质量安全特点,科学设定查检批次,灵活运用多种合格评定方式开展“批次检验(检疫)”,对出口水果实施科学、精准、高效检验检疫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防控质量安全风险、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
试点产品及企业
01
试点产品
成都关区首批列入改革试点范围的产品为出口柠檬、沃柑等6种水果以及出口鱼油。
02
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2)企业相关产品近2年未被境外官方机构或境内监管部门通报;
(3)未在海关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企业稽核查中存在重大问题,未发生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等情事。
高级认证企业优先纳入试点范围。
“批次查检单元”划分规则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疫监管特点,把“检验(检疫)批”与“报关批”分离,按“检验(检疫)批”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科学精准合格评定。
01
对于出口水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水果生长特性,参照“五同”原则,将“同一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同一批原辅料,在生产工艺及质控体系、检验标准/检疫要求保持不变的条件下生产、包装,出口同一国家(地区)的产品或特定数量产品”确定为一个“批次查检单元”实施检疫检疫。其中,以“同一产季同一个出境水果果园生产的同一个品种”的原则确定“同一批原辅料”。
02
对于出口鱼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鱼油相关标准,参照“五同”原则,将同年内生产的同型号(脂肪酸甘油酯型、脂肪酸乙酯型等)、同等级(精制鱼油、粗制鱼油等)、同类型(食用、饲用等)、同尺寸/规格、同成分”确定为一个“批次查检单元”实施检验检疫。
批次检验(检疫)作业流程
01
海关对试点企业进行系统维护
试点海关在属地查检系统“系统管理—分单企业”模块中录入相关试点企业和产品信息后,即可开始对试点企业出口的试点产品实施批次管理。
重要提醒:为保证校验的精准性,CIQ编码请一定维护为13位。
02
试点企业提出检验检疫申请
试点企业对纳入“批次检验(检疫)”产品“首次”申报出口时,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属地查检”模块以“批次查检单元”向试点海关提交出口检验检疫申请,并在申报信息中填写批次号。
重要提醒:录入申请信息时,应在“特殊业务标识”栏目中勾选“批次检验”按钮。
03
海关实施合格评定
对同一“批次查检单元”首批申报出口的货物,试点海关实施100%现场检验检疫,如根据布控指令等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按规定程序实施取样作业。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对同一“批次查检单元”后续分批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的,参考海关核查、监督抽检、产品风险监测等作业的结果,在分单审核等环节开展以验核单证数据信息为主要形式的综合评定。
04
海关对电子底账进行分单管理
“批次查检单元”经评定为“合格”后,试点海关签发电子底账。企业需要分批申报出口的,应按照实际出口情况申请电子底账分单。试点海关通过属地查检系统“电子底账管理”模块实现对电子底账分单申请的审批和管理,企业凭出口货物电子底账分单办理口岸出口通关手续。一个“批次查检单元”内核销产生的余量,不允许跨批次核销,如计划使用须在下一个“批次查检单元”重新申报。
05
海关凭电子底账分单出具证书
企业根据需求通过单一窗口以电子底账分单为单元向试点海关申请相关检验检疫证书,试点海关依申请,通过属地查检系统“云签发”模块拟制、签发相关证书。证书上的检验日期以分单后电子底账的日期为准。
来源:成都海关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