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最新数据,今年一季度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6.57万亿元,比去年同期下降6.4%。中,出口3.33万亿元,下降11.4%;进口3.24万亿元,下降0.7%;贸易顺差983.3亿元,减少80.6%。中国4月份进出口同比小幅增长,迥异于此前市场有关外贸将出现下滑的预期,显示潜在贸易增长情况略有改善,不过长期来看仍不容乐观。各地各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稳定外贸发展的措施,帮助企业克服困难,逐步打通国际运输通道,稳定供应链产业链。
1.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 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实施出口商品检验。具体明细见如下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961723/index.html
2.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关于开通报关单回执数据订阅服务及接口的公告)
一、收发货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掌上海关”APP、“掌上海关”微信小程序订阅本企业申报报关单回执数据。订阅方式详见《报关单回执数据订阅说明》(见附件1)。
二、为适应企业信息化管理需要,收发货企业可按照《报关单回执报文格式》(见附件2)解析、处理回执数据。
三、报关单回执数据订阅使用说明、回执报文格式如有变更,将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文档资料”栏目及时发布。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962477/index.html
3.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5号(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
为支持加工贸易发展,纾解企业困难,促进稳就业、稳外贸、稳外资,经国务院同意,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以企业内销申报时间为准),对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968982/index.html
4.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当前更好服务稳外贸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务院复工复产推进工作机制、外贸外资协调机制下,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发挥交通运输“先行官”作用,保障国际国内运输通道畅通便利,优化运输市场环境,提高运输服务效率,更好地服务稳外贸工作,特发通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lwzc/202004/20200402958419.shtml
5.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0号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公告,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关税〔2016〕40号)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lwzc/202004/20200402955741.shtml
6.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等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促增量、稳存量并举,坚持在改革开放中稳外资,千方百计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现就当前及全年稳外资相关工作做出通知.
具体见下面链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lwzc/202004/20200402951657.shtml
7.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在全球疫情持续蔓延的特殊时期,为更有效支持国际社会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危机,现就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质量监管、规范出口秩序有关措施公告如下:加强非医用口罩出口质量监管。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自4月26日起,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声明(参考附件2),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验放。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i/202004/20200402958970.shtml
8.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4号(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使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出得去、退得回,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具体详情,点击以下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935623/index.html
9.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5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帮助企业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优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监管,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相关政策规定,现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海关监管事宜公告见如下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937081/index.html
10.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6号(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的公告)
为筑牢口岸检疫防线,保障我国生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0)》,海关总署制定了《特殊物品海关商品编号和检验检疫名称对应表》(见附件),现予以公布。未列入对应表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根据归类相关原则进行归类申报。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937484/index.html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
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 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
二、完善外汇业务服务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http://www.safe.gov.cn/safe/2020/0414/15970.html
12.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根据历次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调整情况,在不改变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范围的基础上,对目录内部分产品种类进行归并和优化。优化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17大类103种产品.
http://gkml.samr.gov.cn/nsjg/rzjgs/202004/t20200428_314776.html
13.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21号海关总署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进口贸易,提高监管效率,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编制完成《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与2020年商品编号对应参考表》(以下简称《参考表》),现予发布。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产品的具体描述与界定,以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发布的相关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公告为准。《参考表》中的商品编号仅供参考,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相关产品的商品编号应以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准。
http://gkml.samr.gov.cn/nsjg/rzjgs/202004/t20200429_314844.html
14. 商务部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改革开放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等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促增量、稳存量并举,坚持在改革开放中稳外资,千方百计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现就当前及全年稳外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支持外资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二、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三、进一步推进商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四、加强外商投资服务和促进工作
五、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b/lwzc/202004/20200402951657.shtml
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海关总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保证国境卫生检疫所涉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适用,为防控疫病疫情跨境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