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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2021年10月,进出口贸易政策汇编

政策 | 2021年10月,进出口贸易政策汇编 泓明链动产业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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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链动产业,共创价值!




进出口贸易政策汇编

2021年10月政策汇编

据海关统计,今年前10个月,我国进出口总值31.67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22.2%,比2019年同期增长23.4%。其中,出口17.49万亿元,同比增长22.5%,比2019年同期增长25%;进口14.18万亿元,同比增长21.8%,比2019年同期增长21.4%;贸易顺差3.31万亿元,同比增加25.5%。我国出口机电产品10.3万亿元,增长22.4 %,占出口总值的58.9%;进口机电产品6.01万亿元,增长13.6%。其中,集成电路5279.9亿个,增加21.3%,价值2.25万亿元,增长14%;汽车(包括底盘)79.8万辆,增加11.9%,价值2880.7亿元,增长17.2%。


10月份,中国进出口总值3.34万亿元,同比增长17.8%,环比下降5.6%,比2019年同期增长23%。其中,出口1.94万亿元,同比增长20.3%,环比下降2.1%,比2019年同期增长29%;进口1.4万亿元,同比增长14.5%,环比下降10%,比2019年同期增长15.6%;贸易顺差5459.5亿元,同比增加38.4%。


今年以来,我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内经济持续恢复,外贸保持了两位数的同比增长,与2019年同期相比,今年前10个月的进出口增速也超过了20%,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外贸发展的活力与韧性。数据显示,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速最快、比重提升。前10个月,民营企业进出口15.31万亿元,增长28.1%,占我国外贸总值的48.3%,比去年同期提升2.2个百分点。从贸易伙伴看,同期我国对前四大贸易伙伴东盟、欧盟、美国、日本分别进出口4.55万亿、4.34万亿、3.95万亿、1.98万亿元,分别增长20.4%、20.4%、23.4%、10.8%。同期,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合计进出口9.3万亿元,增长23%。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6日发布,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6日发布,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第237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的管理办法给予备案企业更多普惠待遇,堪称贸易领域的“双减”政策,有利推动企业降低成本,享受便利化成果,配套的相关政策也于10月陆续发布,现整理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51号令,9月13日公布,11月1日起实施)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883300/index.html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第86号)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3977764/index.html


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署企发〔2021〕104号)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3977755/index.html


4.关于公布《高级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88号公告)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989989/index.html


新管理办法特点解读:

1. 信用监管范围更全面:监管范围实现了对所有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和备案企业的全覆盖。
2. 信用监管结构更优化:坚持“简单管用”原则,突出“抓两头,促中间”,将企业信用等级由原来的四级优化为三级。
3.  海关对除失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按照《海关普惠管理措施清单》实施管理。
4. 新《办法》(第五条)将近年来取得良好成效的信用管理实践成果之一“信用培育”写入其中,将海关服务企业,加强信用培育的经验做法用制度形式固化下来,信用监管链条再次前移。海关对有申请适用高级认证企业管理意愿的原一般认证企业(存量),优先培育、优先认证。
5. “高级认证企业的认证标准和程序”和“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程序和信用修复”分别独立成章,规范了信用监管程序,使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评判标准更科学、执法程序更规范、更加公开透明。
6.  为降低对企业的影响,原一般认证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可暂按原有规定执行,不缴纳保证金。

新的高级认证标准由原来4大类17条31项转变为5大类18条32项,新增附加标准,比较新旧标准其中的准入控制,申报要素规范为新增项,可以预计今后企业对其商品信息数据库规范管理必将纳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一部分,有计划申请高级认证的企业需要予以重视,并做好准备。




02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8号(关于发布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的公告)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是我国制订进出口税则,实施贸易管制、贸易统计以及其他各项进出口管理措施的基础目录。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发布了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为履行《协调制度公约》缔约方的义务,保证新版《协调制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现发布2022年版《协调制度》修订目录中文版(详见附件)。


原文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957083/index.html


政策解读:

为适应国际贸易和商品的发展,世界海关组织每4至6年对《协调制度》大范围修订,我国会据此对《税则》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进行相应转换调整。本次,2022年版《协调制度》共有352处修订,包括标题、注释、品目、子目等。因此可以遇见2022年将是海关编码更新的一个大年,对于企业来说需要尽早根据此次协调制度所涉及的税号,做好其商品信息更新以及管理工作。泓明的商品管理部已根据此次协调制度所涉及的海关编码对泓明CIS商品管理系统商品数据库进行分析,根据前4-6位的税则协调制度归类原则逐一排查,可能涉及的税号及料件商品信息会提前向用户确认商品信息以便及时完成海关编码的年度更新。



03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1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对涉及出口化肥的29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增设海关监管条件“B”,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检验。本公告自2021年10月15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公告附件。此次更新主要涉及31章肥料,泓明CIS商品管理系统参数已更新完毕,供客户使用。


原文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3946909/index.html



 04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调整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项下相关征免性质对应监管方式的通知税管函〔2021〕116号

根据企业进口实际情况,现对《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21〕52号)对“征免性质对应监管方式”中“集成电路产业进口货物”(征免性质代码428)对应的监管方式予以调整,增加“其他进出口免费”(代码3339),调整后的征免性质对应监管方式见公告附件。


原文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3958903/index.html


政策解读:

在此征免性质下添加其他进出口免费的监管方式,是针对最终用户进口无偿提供或保内不涉及收汇货物的申报,此类货物本身是无偿供送给国内最终用户的,不应进行一般贸易申报,实际贸易非一般贸易而申报为一般贸易并对外付汇,存在一定的外汇流失的风险。可以说此次监管方式的的调整补全了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相关征免性质向下无偿提供和保内不涉及收汇货物的申报问题。



05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4号(关于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输往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已不再给予中国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国家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输上述国家的货物发货人需要原产地证明文件的,可以申请领取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截止目前,仍然保留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仅剩挪威、新西兰、澳大利亚3国。请相关企业注意。


原文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hangzhou_customs/575609/zlbd/3429438/3429439/3974304/index.html


政策解读:

发展中国家发展到一定程度,可能失去作为普惠制受惠国家的待遇,这是一个正常的现象。不再享受普惠制待遇不等于失去发展中国家地位,甚至普惠制给惠国中也有一些国家一般也被认为是发展中国家。剩下的三个给惠国中,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和中国有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和RCEP自贸协定,挪威和中国正在进行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所以,他们给予的普惠制待遇对中国来说价值已经或者将会很小了。



 06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顺应加工贸易企业发展需求,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海关总署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决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有关事项公告详见公告文件。


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间的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流转使用,这项改革实质上就是打破了加工贸易保税料件仅限于企业自用的限制(也就是常规方式下余料结转“四同”的限制),允许保税料件在集团内跨企业流转。


原文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hangzhou_customs/575609/zlbd/3429438/3429439/3947518/index.html



07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94号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20〕111号)要求,同意自即日起至2023年8月1日,在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地区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期满,国务院将根据实施情况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原文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1-10/09/content_5641577.htm



08



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29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1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1。该税则号项下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简称改性聚酰胺-6,6切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


原文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110/20211003206518.shtml



09



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3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采取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聚苯醚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72090。该税则号项下聚苯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原文网址: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110/20211003207449.shtml



10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 关于印发《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92号

为了规范和加强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使用和管理,有效防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们制定了《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原文网址: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1-10/13/content_5642222.htm



11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公告(2021年第126号)

为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规范注册申请人注册自检工作,确保医疗器械注册检验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7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8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网址: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qtggtg/20211022153823130.html



12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公告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规定的义务,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共同修订了《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公告。


对《名录》中所列物质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凡从事《名录》中所列物质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经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向商务部或受商务部委托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名录中商品对应的关务参数泓明CIS商品管理系统已更新,共广大用户查询使用。


原文网址: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0/t20211026_957865.html



13



生态环境部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021年第2批总第5批)(公告2021年第48号)的公告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相关规定,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中有关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要求,我部组织对相关化学物质生产、进口、使用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他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和公示。现将符合要求的2021年第2批(总第5批)23种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原文网址: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10/t20211019_957145.html



14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强制性产品自我声明可在“单一窗口”申领

为方便跨境贸易主体“一站式”办理业务,进一步提升进出口监管证件申领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场监管总局推动相关服务对接,单一窗口登录的企业用户可通过单一窗口“许可证件”功能直接进入市场监管总局系统在线申领《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和《强制性产品自我声明》。


单一窗口链接:

https://www.singlewindow.cn/







编辑 | 泓明新媒体部
声明:本公众平台发布内容(文字、图片、影音等素材)部分来源于网络,转载内容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如涉及版权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泓明供应链集团于1995年创始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领先的产业供应链服务商,帮助全球跨国公司在华开展物流和供应链管理运作,包括商品归类、进出口代理、货代、通关、订单执行、仓储、配送、RMA(逆向物流)管理和结算等物流供应链服务,尤其擅长中国境内保税渠道的运作和管理,包括寄售维修保税仓库、VMI(设备供应商管理库存)保税仓库、亚太分拨中心的管理。 

 

泓明供应链深耕中国集成电路产业16年,大医疗产业6年,已经在全国11个城市建立了20个产业供应链物流中心,以及基于新兴数字化技术的产业互联网和供应链服务平台,开展保税+研发、展示、交易、加工、维修和物流等为主的供应链创新,为中国的集成电路产业进行服务供应链的配套,用信息围网链接国内国外两个市场,链动产业,共创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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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明链动产业
泓明供应链集团于1995年创始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深耕中国集成电路产业供应链20年,是中国数智化产业供应链服务引领者。集团总部位于张江科学城,在全国17个城市建立了31个产业供应链物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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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明链动产业 泓明供应链集团于1995年创始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深耕中国集成电路产业供应链20年,是中国数智化产业供应链服务引领者。集团总部位于张江科学城,在全国17个城市建立了31个产业供应链物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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