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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产业供应链对等关税情况汇总Q&A(第一期)

集成电路产业供应链对等关税情况汇总Q&A(第一期) 泓明链动产业
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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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税政策频变!关于半导体产品“原产”与“美国”如何界定”最新解读


前言

PREFACE

鉴于当前关税政策变化频发,泓明供应链现就最新情况为您就【集成电路产业供应链对等关税情况】提供以下更新。结合典型业务场景,为企业客户提供清晰可行的应对方案。


特别说明:

1) 以下Q&A主要是汇集了全国集成电路重点关区的一些海关情况与企业提问汇总所作。

2) 以下Q&A并非为海关官方建议,仅代表我司之建议与观点,一切进出口活动应当按照海关实际要求进行。

3) 如果Q&A涉及内容有不同观点或者不正确的欢迎指出纠正。




典型业务场景Q&A



Q1:关于“在途货物”证明材料有何建议?


A1:例如多个在4月10日12点之前已经在中国境内的保税货物,并且入库已经是多年前的情况,运输路线、启运日期很难追查的,又需要内销征税时,建议直接承诺整票内销货物在4月10日12点之前已经在保税仓库内,并提供金关二期核注清单申报情况。同时针对多次保税流转导致无法找到原进信息的建议使用上述方案。

Q2:如何理解海关总署了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与税则委员会第4号公告中第二款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海关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二)区内企业开展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三)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A2: 海关第256号总署令中的条文是免税,但通过整个总署令来看立法目的,客观上立法目的是管理综保区。既然是管理综保区那就是现有的保税政策,故不能脱离整个总署令立法客观目的性,单独来看第十二条。

既然是4月10日之前的综保区内相关政策应当以税则委员会58号公告第二款前半句,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来理解。不应当理解为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来理解,故我们认为综保区内货物保税流转的不应当加征关税。

同时如果综保区内保税流转货物也需要加征,则区内与区外没有任何差别,这与设立综保区之立意相违背。

由于增值部分主要在中国,根据增值百分比规定,原产地认为是中国。

Q3:针对部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账册结转至企业设备账册涉及加征关税的情况,有何建议?


A3:由于政策的不确定性,临时如下处置与应对:

1) 非美产货物不受影响正常操作,与美产货物分开申报与操作。

2) 美产的货物情况又一分为二:

a) 如果货物是在4月10日12点01分之前已经在综保区内的作为在途货物,申请免除加征关税,正常保税结转。

b) 如果货物实在4月10日12点01之后才启运的将面临加征,建议暂停操作,直至政策稳定。


Q4:针对免表货物该如何处理?


A4:免表货物按照原先模式进行申请,获得《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后进行申报时分情况操作:

1) 货物满足“在途货物“情况的在备注栏顶格录入<加征关税在途货物>字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海关系统会自动触发免征加征关税。

2) 反之,需要加征。

3) 整体来说免表货物的加征与否并不在申请免表本身这个操作,而是在通关申报状态触发。

Q5:保税货物中的美产货物是否集中征税转为完税货物:


A5:目前暂时不建议,具体原因如下:

1) 基于政策的不确定性后续可能有变化,如果现阶段直接征税,后续政策优化的红利可能无法享受,企业白白缴纳了关税且不可以抵扣。

2) 一旦货物完税意味着,外币订单交易需要转为人民币订单,此时涉及合同等商务事宜的重新沟通,下达订单对等操作,企业人力成本、沟通成本巨大。

3) 目前距离缓冲期的截至日期5月13日24点,仍有富足的时间,不急于目前全部征税。

Q6:监管方式1300修理物品出境维修后复运进境维修费申报原产国应该如何界定?例如美产货物出境韩国维修后,复运进境是维修费申报美国还是韩国?


A6:

1)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贸易国应该填制为中国,因为没有发生商业性交易,填写物权所有国,即中国。因为维修行为本身不涉及购买或者赠与等会发生物权变化的行为。

2)原产国方面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应当是填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

3)此时如果按照上述2)的填制,维修费的原产国应当为美国。但是我们认为在应该根据维修合同填写实际维修国别地区。因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实际维修活动是发生在韩国,并非原产国美国。

4)同时我们需要注意,如果维修费按照原产国美国填制,意味着可能面临的加征关税,但是本身维修服务并不在美国,且货物原本已经是一个完税货物,面临加征变意味着法律述及既往,这个显然不是不符合一般法律法规不述及既往的原则。

5)如果在非特殊时期,按照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我们认为是没有问题的,但在此种特殊背景下,是否应当允许为实际维修国别地是值得推敲的。


Q7:如果修理物品出境维修企业就是美国,服务费是否需要加征?


A7:建议以海关总署2024年58号公告进行申报,如果在4月10日12点01分之后启运的需要加征。

Q8:保税进口至保税仓库需要加征吗?


A8:截至目前4月11日,无论是否在4月10日12点01之前还是之后启运的都可以正常进口,不涉及加征。

Q9:加工贸易企业,有原材料是美国的与其他国别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内销至国内,建议如何操作?


A9:建议加工成品后出口至香港,此时原产国为中国,国内买家通过香港进口。当然,采用此种方案的,需要综合评估供应链综合成本。

Q10:目前合理化的供应链方案是什么?


A10:针对进口货物,建议先行进口至保税仓库,等待政策明朗话后再行操作,充分利用好缓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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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3989417/index.html

  2.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hggzk/4101410/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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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泓明数字营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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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明供应链集团于1995年创始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深耕中国集成电路产业供应链20年,是中国数智化产业供应链服务引领者。集团总部位于张江科学城,在全国17个城市建立了31个产业供应链物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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