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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关注】船舶港务费将取消 我国港口收费迎来大变革

【微关注】船舶港务费将取消 我国港口收费迎来大变革 明乾物流
2015-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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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8月25日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8月19日发布《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8月25日从财政部网站获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8月19日发布《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新一届中央政府迄今已累计取消了多批次行政收费项目,具体到水运领域,也并非第一次。

  而在上述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中,船舶港务费无疑是最重要的一项。


  何为船舶港务费


  船舶港务费是每一艘进出我国港口的商船均需缴纳的一种费用,该费用由海事局负责征收,征收对象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主要用于港口公益性支出。现行的收费标准是国际航线船舶0.71元/净吨(马力),国内航线船舶0.25元/净吨(马力),粤海铁路轮渡0.15元/净吨(马力)。在实务上,一般由船舶代理公司代为收取。

  据航运界网了解,船舶港务费历史十分悠久,最早于1954年开始征收。期间历经1973年交通部发布的《海港港 务管理收支办法》、199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港务费收支管理规定》、。1992年发布的《内贸费用规定》、1997年的《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等变革。今年2月6日,财政部在对交通运输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表示,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船舶港务费。


  没了港务费,海事局怎么办?


  由于船舶港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我国海事行政系统的专用经费,停收该费用对海事行政系统日常经费使用势必造成一定影响。对此,上述《通知》要求,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同时,《通知》规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同期降低


  事实上,除涉及港口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国家对港口的竞争性服务收费也早已作出了明确调整。

  2014年12月,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放开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同月,交通运输部又印发《关于明确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年7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革委印发《关于调整港口船舶使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5年9月20日实施。


  我国港口收费迎来大变革

  依照新的港口收费规定,港口提供个性化服务,可分别制定不同的港口作业包干费收费标准,按规定公示后执行。同时,我国还将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对外贸进出口20英尺、40英尺重箱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到每箱10元、15元,其他货物收费标准降低到每吨0.25元。

  而内贸方面,装载一般货物的内贸集装箱、商品箱货物港务费仍分别按8元/20英尺集装箱、16元/40英尺集装箱的标准收取;装载一级危险货物的内贸集装箱、冷藏箱(重箱)货物港务费仍分别按16元/20英尺集装箱、32元/40英尺集装箱的标准收取;内贸全集装箱船开关舱作业费仍按每块舱盖45元的标准收取。

  对此业内人士解释:“之所以再次明确内贸收费标准,是为了在新规则下内贸收费仍有法可依,达到内外贸管理的统一。”业界普遍认为,上述三个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港口竞争性服务收费的计费标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航运企业的负担。

  8月24日晚间,上港集团(600018)发布公告表示,依据港口收费新规通知,认真贯彻执行,制定了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执行服务收费目录清单。这是我国第一个明确制定新的收费清单的港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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