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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减免税进一步扩大“一表多用”适用范围

[国际贸易]减免税进一步扩大“一表多用”适用范围 深圳市合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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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3月20日,“单一窗口”货物申报减免税功能进一步扩大了“一表多用”适用范围,实现全国推广应用上线。

 2025年3月20日,“单一窗口”货物申报减免税功能进一步扩大了“一表多用”适用范围,实现全国推广应用上线。相关企事业单位可对高频次进口商品进行批量办理操作,并且可在一年内多次使用,有效促进了减免税申请人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如何进入减免税“一表多用”?

        打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点击“业务应用”,依次选择“口岸执法申报”-“货物申报”-“减免税”。使用电子口岸卡介质登录,进入减免税子系统,进入“一表多用”。






“一表多用”操作指南

一、“一表多用”基础申请流程

政策项目信息申请 → 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 → 调用勾选集中办理确认表 → 发送提交至海关获取征免税通知书编号。

        (一)政策项目信息申请

        政策项目信息申请同现行操作,需注意:备注栏应注明“一表多用”。




        二)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

        进入“一表多用申请”,点击“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进入录入界面。



提示

1. 集中办理确认表的有效日期默认自申请之日起1年,且不能超过项目有效期。如需调整有效日期,不能违反前述规则。

2. 随附单证应包括相关商品项的功能、用途、适用免税清单类别等说明。


        三)调用勾选集中办理确认表

        进入“一表多用申请”,点击“征免税通知书申请”,进入录入界面。



提示

1. 如集中办理确认表(申报状态)不是“审批通过”或“整表解冻”,系统将提示“集中办理确认表编号不可用,请重新输入”。

2. 企业申请“一表多用征免税通知书”,勾选集中办理商品信息时,可实时显示集中办理确认表的剩余数量额度。


        二、“一表多用”配套功能

        (一)集中办理确认表变更申请

        进入“减免税修改/撤销申请”,点击“集中办理修改申请”,进入查询界面。



提示

1. 该功能仅支持集中办理申请的状态是审核通过和整表解冻的数据,进行集中办理修改申请。

2. 集中办理确认表不支持撤销。




        (二)受托单位维护

        点击“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的“受托单位名称”栏目后方【…】扩展按钮,弹出“受托单位资质信息”二级界面,减免税申请人可自行维护、查询。



提示

该功能用于减免税申请人具有多家受托单位的情形。维护后支持多家受托单位,调用同一份集中办理确认表办理征免税通知书。


        

        (三)“一表多用”适用的征免性质范围

408-重大技术装备、423-新型显示器件、426-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进口设备、428-集成电路产业进口货物、888-航材减免、901-科研院所、902-高等学校、903-工程研究中心、904-国家企业技术中心、905-转制科研机构、906-重点实验室、907-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908-社会研发机构、909-示范平台、910-外资研发中心、911-出版物进口单位、912-国家实验室、913-国家产业创新中心、915-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916-国家技术创新中心、917-公共图书馆、918-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919-党校(行政学院)。

提示

对超出上述征免性质范围的集中办理确认表申请,系统将提示“您申报的征免性质不在'一表多用'可适用范围,请确认是否继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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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国内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普通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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