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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这些海关政策快来看!对来该国的集装箱、货物实施查验

7月,这些海关政策快来看!对来该国的集装箱、货物实施查验 正熙国际货运代理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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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7月,这些海关政策快来看!对来该国的集装箱、货物实施查验
01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2号 
关于公布第五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的公告

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现将第五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详见公告附件)予以公布。自2020年6月3日起实施。

第五批准予备案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机构名单


02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3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分步骤、分阶段建设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海关总署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洋浦保税港区监管办法》,对进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的货物,除禁止进出口和限制出口以及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外,试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进出境管理制度。自2020年6月3日起实施。


03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4号 

关于防止刚果民主共和国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公告


近期,刚果民主共和国暴发第11轮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为防止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刚果民主共和国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对来自刚果民主共和国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物品、邮件、快件、尸体、骸骨等规定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自2020年6月10日起实施。


04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为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海关总署就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试点有关监管事宜发布本公告。公告对适用范围、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企业管理、通关管理等事宜作出明确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现就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有关监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
(二)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三)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三、企业管理 

(四)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四、通关管理
(五)跨境电商企业或其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境内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应当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应当符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七)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八)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五、其他事项 

(九)本公告有关用语的含义:
“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商平台”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自营平台和第三方平台,境内平台和境外平台。
(十)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6月12日


05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6号 

关于公布港澳CEPA项下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为促进内地与港澳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详见公告附件1和附件2。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香港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


06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7号 

关于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问题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0年7月1日起,在进出口关税方面给予基里巴斯共和国最惠国待遇,对原产于基里巴斯共和国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特此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来源:海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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