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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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巡查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以下简称“场所”)巡查,是指海关依法对海关实施口岸检查作业的场所(包括指定监管场地)是否持续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开展实地检查的执法行为。
划重点
巡查对象主要包括: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集中作业场地
●指定监管场地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主要包括:
●水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公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航空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铁路运输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
●快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
集中作业场地主要包括:
●旅客通关作业场地
●邮检作业场地等
指定监管场地主要包括:
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
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
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双随机、一公开”
场所巡查“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海关依法开展场所巡查工作时,随机抽取被检查的场所、随机选派海关执法人员,并及时公开相关结果的执法程序。
二、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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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240号附件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修订〈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设置规范〉〈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监控摄像头设置规范〉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的公告》
三、巡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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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规范情况
围网(墙)是否存在缺失或破损、高度不达标、擅自变更位置以及是否存在擅自增开通道等情况。
是否存在卡口、行政通道未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
卡口是否存在不符合设置规范或无法正常运作的情况。
口岸前置拦截作业区设置是否存在不符合设置规范的情况。
查验作业区设置是否存在不符合设置规范的情况。
检疫处理区设置是否存在不符合设置规范的情况。
场所用房设置是否存在不符合设置规范、不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情况。
是否存在信息化管理系统不符合设置规范、不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情况。
旅客通关、邮检作业场地是否存在不符合设置规范、不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情况。
视频监控设备是否存在不符合设置规范或无法正常运作的情况。
货物仓储管理情况
是否存在监管货物存放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报告的情况。
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的,是否存在未与海关监管货物分开、未设立明显标识的情况。
经营企业是否存在未根据海关需要,向海关传输非海关监管货物进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等信息的情况。
是否存在不按规定(未凭海关放行信息)放行海关监管货物及相关运输工具出入场所的情况。
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
是否存在未按要求建立与相关海关监管业务有关的人员管理、单证管理、设备管理和值守等制度的情况。
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情况(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是否存在未建立符合海关网络安全要求的机房或机柜的情况。
是否存在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无线网络不符合设置规范的情况。
出现与场所(场地)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的,是否存在未按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报告海关。
与卫生监督岗人员一并执行对国境口岸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检查时,检查场所(场地)卫生管理是否存在不符合海关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鼠类、蚊蝇等病媒生物防控设施缺失或损坏现象。
四、结果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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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查结果公示
主管海关应在每次场所巡查结果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抽查结果公布后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正。
违规违法惩戒
01
海关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发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海关监管货物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通报。
02
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一)未凭海关放行信息办理出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手续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保存货物进出以及存储等情况的电子数据或者纸质单证的;
(三)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出现与《场所设置规范》不相符情形未及时修复,影响海关监管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装卸、储存、集拼、暂时存放海关监管货物的;
(五)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将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存放超过3个月的海关监管货物情况向海关报告的。
因前款第三项原因被暂停业务的,如果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整改符合要求,可以提前恢复业务。
03
经营企业发生走私行为或者重大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责令经营企业改正,并且暂停其相应海关监管作业场所6个月以内从事有关业务。
(部分内容整编自商务部网站、海运网络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