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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需要,加强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业务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12月19日
附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业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运营机构和参与者合法权益,明确各方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CIPS运营机构及所有CIPS参与者。
第三条 运营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为境内外参与者提供跨境人民币清算、结算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法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运营机构的业务实施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CIPS为参与者的跨境及离岸人民币支付、金融市场业务等提供资金清算与结算服务,并可开展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指在CIPS开立账户、拥有CIPS行号并直接办理业务的境内外机构。运营机构应为银行类直接参与者开立账户,根据需要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类直接参与者开立账户。
间接参与者指未在CIPS开立账户但具有行号,通过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 运营机构应制定参与者管理办法,明确准入退出机制、报告事项及风险管理要求,并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完善内控流程,强化监测与风控。参与者须遵守该办法。办法的制定或修改应在评估论证并征求意见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七条 境外机构申请成为直接参与者时,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直接参与者作为资金托管行。资金托管行的管理由运营机构负责。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八条 运营机构为直接参与者开立的CIPS账户为零余额账户,不计息、不得透支,日终余额为零。账户内资金属于开户机构,非运营机构自有资产。
一个直接参与者仅可在CIPS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间接参与者不设账户。
第九条 根据业务需要,运营机构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清算账户,集中存放参与者用于CIPS业务的结算资金,与其他用途资金分户核算。该账户不得透支,日终余额为零。直接参与者基于其CIPS账户余额享有相应权益。
运营机构不得在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存放CIPS结算资金,严禁形成清算资金沉淀。
第十条 直接参与者可通过自身或其资金托管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清算账户进行流动性管理,满足清结算需求。
第三章 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 银行类直接参与者应根据客户指令或间接参与者委托,以逐笔或批量方式通过CIPS办理支付业务。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类直接参与者应根据交易系统、证券结算系统或中央对手方的功能需求,组织或参与资金结算,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拓展服务范围或场景。
第十二条 直接参与者应向运营机构申请相应报文权限。申请净额结算报文权限的,须符合运营机构的风险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银行类直接参与者应在CIPS运行时段保持系统登录状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类直接参与者应在与CIPS重合的营业时间内确保系统在线。
第十四条 参与者办理支付业务时,应按规定正确填写业务种类。
第十五条 运营机构应及时公布CIPS工作日历和运行时序。直接参与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交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 查询业务由直接参与者发起,接收方应迅速查复。
第四章 结算机制
第十七条 CIPS支持混合结算模式,满足多样化支付需求。对逐笔发起的支付业务实行实时全额结算,对批量业务实行定时净额结算。运营机构可根据需要调整净额结算的轧差场次和时间,当日调整当日生效。
CIPS应支持人民币付款、人民币对外币同步交收(PvP)、券款对付(DvP)、中央对手集中清算及其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第十八条 实时全额结算中,若直接参与者账户余额充足,CIPS实时处理;不足支付的,按既定顺序排队处理。
CIPS设置加急与普通两个业务队列。加急队列内设不同优先级,同优先级按“先进先出”原则结算。
直接参与者可在同一优先级内调整排队顺序,不得跨队列或跨优先级调整。
第十九条 CIPS可根据指令撤销加急队列中的排队业务(净额轧差结果和中央对手业务除外)。
实时全额结算业务一旦完成借记与贷记操作,不可撤销。
定时净额结算业务一经轧差,不得撤销。
日终时,CIPS应对加急队列中未处理业务及未确认业务作退回处理(净额轧差结果除外)。
第二十条 直接参与者应以CIPS发送的支付处理通知或支付报文作为记账依据,可使用本地日期为客户入账。
第二十一条 CIPS向银行类直接参与者发送支付汇总核对信息和资金调整信息;向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类直接参与者发送支付核对信息和资金调整信息。参与者应据此完成账务核对。
第五章 风险管理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框架,建设风险管理系统,制定制度措施,全面监测、评估和管理流动性风险、业务风险、运行风险等,保障系统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 运营机构与直接参与者应建立系统故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保障业务连续性及资金、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条 双方应做好异常与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报告,建立预警机制。
第二十五条 应建立CIPS相关备份系统,定期开展主备系统切换演练,确保突发事件下快速启用。
第二十六条 CIPS发生故障时,运营机构应及时通知各直接参与者及相关方。参与者系统故障也应及时通报运营机构。双方应协同排障,尽快恢复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运营机构应依据本规则制定操作指引,明确人民币业务处理流程及相关要求。涉及跨境港元等外币支付的,另行制定指引。运营机构应与直接参与者签订协议,约定权利义务。操作指引和协议文本须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八条 运营机构负责制定并发布CIPS报文标准,相关标准应符合反洗钱法规要求。直接参与者须按最新标准及时改造业务系统。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银发〔2018〕7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