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9号令)
海关总署于2022年9月2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一共五章二十八条,具体可详见第259号总署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等国内相应资质认定,或者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认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的检验机构,应当获得由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互认协议(ILAC-MRA)签约认可机构实施的ISO/IEC 17025和ISO/IEC 17020体系认可。
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593093/index.html
本办法的立法目的为规范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采信工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的。本办法所称检验采信是指海关在进出口商品检验中,依法将检验采信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合格评定依据的行为,检验采信机构是指具备海关要求的资质和能力,被海关总署列入检验采信机构目录的检验机构。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8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扎实推进口岸环节非冷链货物有关疫情防控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新增“已实施预防性消毒”(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WS/T 774-2021)规定:“预防性消毒为在没有明确的传染源存在时,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的消毒。”)申报项目,该项目为勾选项,包括“是”和“否”两个选项,进口货物境内收货人或其报关单代理人如已开展“预防性消毒”则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二、实际进境货物必须填报“已实施预防性消毒”和“启运日期”。
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593098/index.html
预防性消毒定义:在没有明确的传染源存在时,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的消毒。出自:WS/T 774-2021 3.1预防性消毒定义。填报方式:一线进口,提前申报的填制“否”;常规申报的,货主或装卸单位按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4号文进行判断,能提供消毒记录的填制“是”,无法提供的填制“否”;二线核销都填制“否”,原因为保税仓库暂时无法按照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1】94号文进行预防性消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60号令)
海关总署于2022年9月2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管理办法一共二十二条,具体详见总署令文件。
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602072/index.html
本办法的立法目的为加强海关对过境货物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促进贸易便利化。本办法的过境货物是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本办法是对1992年9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进行补充和修改。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液体活塞式压力计检规定》等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液体活塞式压力计检定规程》等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其中《集成电路静电放电敏感度测试设备校准规范》JJF 1238—2022代替了JJF 1238—2010。
https://gkml.samr.gov.cn/nsjg/jls/202209/t20220928_350429.html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依法办理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进一步规范行使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在海关行政处罚工作中得到准确、有效地执行,海关总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的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http://hangzhou.customs.gov.cn/customs/302452/302329/zjz/4600961/index.html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22年6月27日第2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fzggwl/202208/t20220808_1332755.html?code=&state=123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12件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予以修改,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59件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9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对涉及非危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电子行业加工设备、干燥器设备及器具等87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取消海关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4548521/index.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并公布实施。
海关总署结合近年法定检验不合格检出情况、风险监测情况及国家政策调整要求等,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论对法检目录实时动态调整。
本次主要调整内容:对87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取消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涉及轻纺产品编码2个,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编码61个,干燥器设备和电子加工行业设备涉及编码2个,其他商品编码2个。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15日;
生效日期:2022年09月15日;
本次2022年9月15日涉及389个海关商品编码,共885项更新记录。
https://mp.weixin.qq.com/s/IWvXvf7p0px7BnqWJkdk9Q
(1)海关商品编码过期426项,其中106项是关于申报要素中品牌类型的过期,106项是关于基本信息的过期,214项是关于检验检疫CIQ代码的过期。
(2)海关商品编码新增344项,其中新增了172项基本信息,新增了172项关于申报要素中的品牌类型。
(3)海关商品编码修改115项,其中109项修改了商品名称和监管方式,6项修改了申报要素。
以上更新,泓明已在CIS商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完毕。
本次9月16日的更新涉及285个海关商品编码共547项更新记录。
https://mp.weixin.qq.com/s/Mp3uD40G8yvAq0IZ1VoDzA
对应更新9月15日所调整HS编码的检疫检疫CIQ代码。包含CIQ的修改、新增、过期三种状态。
(1)新增检验检疫CIQ代码:400项
(2)修改检验检疫CIQ代码:131项
(3)过期检验检疫CIQ代码:16项
以上更新,泓明已在CIS商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完毕。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1日;
生效日期:2022年09月21日;
2022年9月21日海关商品编码更新涉及30个海关商品编码共54项更新记录。
https://mp.weixin.qq.com/s/WsBtWUcZ3TyaGCfDomaUnQ
以上更新,泓明已在CIS商品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完毕。
国家药监局关于批准注册210个医疗器械产品公告(2022年8月)(2022年第78号)
2022年8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210个。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161个,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25个,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22个,港澳台医疗器械产品2个,具体产品见公告附件。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lqxpzhzhcchpgg/20220916144510121.html
国家药监局关于92项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在研项目转化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和在研项目的公告(2022年第76号)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07日;
生效日期:2022年09月07日;
根据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优化评估工作结论,国家药监局将《眼科晶状体超声摘除和玻璃体切除设备》等86项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转化为推荐性行业标准(附件1)。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标准代号由YY改为YY/T,标准顺序号和年度代号不变。同时,将《肝脏射频消融治疗设备》等6项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在研项目转化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在研项目(附件2),现予以公布。
https://www.nmpa.gov.cn/xxgk/ggtg/ylqxhybzhgg/20220909154942114.html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总署支持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署综函﹝2022﹞137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要求,支持前海合作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海关总署制定了相关十八条措施并于2022年9月7日发布。
(十三)升级打造具有深港现代服务业特色的综合保税区。
(十六)支持建设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国际交易中心。
(十八)支持前海蛇口自贸试验片区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协同发展。
http://gdfs.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zfxxgkml34/4559289/index.html
商务部关于印发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商贸发)[2022]152
开放是中国的基本国策,进出口有力支撑稳增长稳就业,要加力稳定外贸。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印发《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三、办好第132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线上展。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wgk/gkzcfb/202209/20220903351830.shtml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
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二、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c104758/202210/7bed67e8f6704a9baa09755820ab657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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