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手续简化和效率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2018年6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18年第52号,并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52号公告在前期《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公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货物流转的管理规定,重点对保税核注清单进一步进行规范,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解读。
保税核注清单
在介绍前,首先让我们复习一下关于保税核注清单的一些基本概念。
保税核注清单是啥?
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加工贸易和保税系统的专用单证,是所有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进、出、转、存的唯一凭证,通俗了说,就是设立了金关二期保税账册的企业,保税底账的核增核减有了“新规矩”,进出口报关单不再直接承担保税底账核注功能,这是海关保税底账管理的“创制之举”。
保税核注清单何处用?
凡是已设立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在办理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保税货物(结)转业务的都要用。
保税核注清单与进出口报关单有啥区别?
主要区别在商品上:前者是反应企业生产实际的料号级商品;后者是用于通关、料号级数据经过归并汇总的项号级商品,两级数据需要保持一致。清单和进出口报关单的数量关系是一对一(需要报关)或一对零(不需要报关)。
接下来,小编将围绕保税核注清单介绍此次公告的主要内容
52号公告适用业务
在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保税物流管理系统设立保税底账后,办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以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业务。
52号公告的主要内容
1.明确保税核注清单填制规范
2.明确转入、转出保税核注清单10位商编比对不一致的操作规范
3.明确设备结转监管年限
4.明确卡口核放流程
操作规范
转入、转出企业应对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情况协商一致后,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要求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其中下列栏目应符合52号公告要求:
(一)清单类型填报普通清单;
(二)关联清单编号由转出企业填报对应转入企业的进口保税核注清单编号;
(三)关联备案编号填写对方手(账)册备案号;
(四)设备结转时,监管方式应填设备进出区(监管方式代码5300)。
转入、转出保税核注清单商品编码进行汇总比对,商品编码比对一致且法定数量相同的,双方核注清单比对成功;
如果系统比对不成功呢?
系统比对不成功的,按双方核注清单商品编码前8位进行汇总比对,商品编码比对一致且法定数量相同的,转人工比对。
商品编码比对不一致或法定数量不同的,对转出保税核注清单予以退单,由转入转出双方协商,并根据协商结果对保税核注清单进行相应修改或撤销。
流转双方对同一商品的商品编码协商不一致时应按转入地海关依据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认定的商品编码确定。
注意事项
Q1
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简化保税货物报关手续的规定,流转双方企业可不再办理报关申报手续。对报关申报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Q2
设备结转时,由转入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调整设备底帐监管年限截止日期。
Q3
转入、转出保税核注清单均已审核通过的,企业进行实际收发货,并按相关要求办理卡口核放手续。
Q4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其他保税监管场所间的保税货物流转(设备结转)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