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9月19日起即将施行。新方案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同时,明确了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细分为5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1.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

2.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3.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5.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上述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从2020年9月19日零时起实行。
需要注意的是:
1、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除此之外,我们知道此前银保监会曾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商车险方面,《指导意见》支持行业将示范产品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从5万-500万元档次提升到10万-1000万元档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不知道大家对此次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调整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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