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提出超限检测站设置及驻站联合执法方案、撤销方案,征求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未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检测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到站联合执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运行监测分析,促进货物运输价格合理形成、运力合理利用,规范网络货物运输新业态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执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货车驾驶人的关心关爱和心理疏导,改善其从业环境,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利用网络提供货运信息服务、货物配载的,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指使、强令货车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称重检测设施设备,不得放行未经检测的货车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超限货车驶入高速公路。
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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