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运用省监管系统,对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情况进行巡回抽查,市级每两个月抽查不少于1次,县级每月抽查不少于1次,抽查范围要涵盖“重点营运车辆”和企业,重点对车辆入网率、上线率、轨迹完整率、客运车辆不按照核定线路行驶、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地运行、脱离动态监控运行、危货车辆有通行记录无电子运单等信息进行排查分析,及时处理运政系统内过户、报停、注销、报废的车辆和注销的运输企业信息。
对人为破坏或关闭卫星定位装置以及存在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驾驶员,督促运输企业要及时处理,根据其违法违规次数、严重程度等情况,综合采取批评教育、学习培训、调离岗位、解聘等手段进行处理。要强化教育和管理并重,惩戒与激励并举,注重实效,不得对违法违规驾驶员以罚代管、一罚了之。
来源: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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