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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7期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0号

第157期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30号 瑞恒国际
201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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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 告2016年 第30号为进一步便利内地与香港、澳门货物贸易,现就《内地与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6年  第30号


为进一步便利内地与香港澳门货物贸易,现就《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原产地证书电子化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海关可以接受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以电子形式签发的CEPA项下原产地证书(打印格式见附件)。


二、海关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进口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CEPA原产地证书打印本。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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