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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进口货物标签
根据现行规定,进口货物时缺少或错误标签可能会根据货物的行为和价值被处以 500,000 至 6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并且必须将货物带出越南或将货物再出口。
出口(第 22 条:违反进口货物标签规定的行为, 2020年 10 月 19 日政府关于制裁海关部门行政违规行为的第128/2020/ND-CP号法令)。
在做清关服务的过程中,很多客户对进口货物标签的内容有不必要的错误,而稍加注意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所以我们制作这个内容是为了让客户更多地了解相关知识现行进口商品标签规定。
2017 年 4 月 14 日政府关于商品标签的第43/2017/ND-CP号法令,经 2021 年 12 月 9 日第 111/2021/ND-CP 号法令修订和补充;
2020年 10 月 19 日政府关于制裁海关部门行政违规行为的第128/2020/ND-CP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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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标签注意事项
01
第43/2017/ND-CP号法令第 3 条
“解释条款”规定
/ NEWS TODAY
商品标签是直接在商品、商品的商业包装或附着在商品上的其他材料、商品的商业包装上粘贴、印刷、附着、模制、雕刻、雕刻的文字、印刷品、图画、文字、图画、图像的副本;
商品标签是指在商品标签上显示商品的基本和必要内容,供消费者识别和使用,作为选择、消费和使用的依据;供制造商、贸易商告知和推销他们的商品,以及供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和控制;
商品原始标签是商品生产组织或个人首次显示在商品或商品商业包装上的标签。
二级标签是显示强制性内容的标签,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将外文商品的原始标签翻译成越南语,并以越南语补充强制性内容。
商品的商业包装是包含商品并与商品一起流通的包装;商品的商业包装包括直接包装和外包装两种
a) 直接包装是包含货物的包装,与货物直接接触,根据货物的形状形成立方体或紧紧包裹;
b) 外包装是直接包装一个或多个单位货物的包装;
02
进口商对商品贴标签的责任
/ NEWS TODAY
负责商品标签(包括子标签)的组织和个人必须确保标签真实、清晰和准确,反映商品的真实性质(第 43/2017 号法令第 9 条第 1 条/ND-CP)
向越南进口货物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本法令关于进口货物标签上强制性内容的规定进行标识。” (第 4 点,第 9 条,第 111/2021/ND-CP 号法令)
进口越南的货物,如标签未显示或未显示足够的越南强制内容,必须附加标签显示越南强制内容,并保留货物的原始标签。用越南语书写的内容必须与原始标签上的内容相对应。(第 43/2017/ND-CP 号法令第 7 条第 3 款)
03
进口商品原标签上的强制性内容
/ NEWS TODAY
(第 2 条第 10 条;第 111/2021/ND-CP 号法令第 15 条)进口越南货物的原标签在办理清关手续时,必须用外文或越南文显示以下内容:
a) 商品名称
b) 商品原产地
标签上注明的商品原产地由以下短语之一显示:“制造”;“在制作”; “生产国”;“起源”; “由制成”; “产品”应附有生产该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或根据有关货物原产地的法律规定。
如果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请填写完成货物最后阶段的地点。由以下表达货物完成阶段的短语之一或短语组合表示:“组装于”;“装瓶”;“混合”;“完成于”;“包装在”;“标记在”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完成货物的最后阶段。
货物制造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或最后完成工作的地点不得缩写。”
c) 生产组织、个人或者对境外货物负有责任的组织、个人的名称或者简称。
c1) 货物原标签如未显示生产组织或个人或国外对货物负责的组织或个人的全称和地址,这些内容必须在货物随附的文件中充分显示;
c2) 对于本条第 2 款 a、b、c 点规定的带有原始外文标签的进口越南货物,在办理清关手续并将其转移到仓库储存后,进口商必须添加越南语-本条第 1 款规定的语言标签在货物进入越南市场流通之前。
*进口商品为零部件但商品标签上不能标注强制性内容:进口商品为零部件的,商品、商业包装上不能标注强制性内容。标签必须显示 2021 年 12 月 9 日第 111/2021/ND-CP 号法令第 1 条第 2 节第 5 条规定的强制性内容。(海关总署 2022 年 12 月 10 日第 408/TCHQ-GSQL 号令,关于商品标签)
04
对进口商品标签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 22 条. 违反进口货物标签规定( 2020年 10 月 19 日政府关于制裁海关部门行政违规行为的第128/2020/ND-CP号法令)
1.个人或组织进口的商品标签上的法律规定,进口带有原始标签但不能阅读标签内容的商品,将处以100万越南盾至300万越南盾不等的罚款,商品不得修理。
2.根据进口商品商品标签法的规定,在商品标签上错误地注明商品标签上的强制性信息的进口商品(假冒商品、原产于越南的假冒商品除外。)将受到以下处罚:
a) 如果侵权货物价值低于 5,000,000 越南盾,将处以 5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b) 如果侵权商品的价值在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之间,将处以 1,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c) 货物价值在 1000 万越南盾至 2000 万越南盾以下的,处以 300 万至 7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d) 如果侵权货物的价值在 20,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 越南盾之间,将处以 7,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e) 如果侵权货物的价值在 30,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 越南盾之间,将处以 10,000,000 越南盾至 15,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f) 如果侵权商品的价值在 50,000,000 越南盾至 70,000,000 越南盾之间,将处以 15,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g) 如果侵权货物价值在 70,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0 越南盾之间,将处以 20,000,000 越南盾至 25,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h) 如果侵权货物价值超过 100,000,000 越南盾,将处以 25,000,000 越南盾至 3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3. 进口需要有正本标签但没有正本标签的货物的处罚如下:
a) 侵权商品价值低于 5,000,000 越南盾的,处以 1,000,000 至 3,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b) 侵权商品价值在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之间的,处以 3,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c) 如果侵权货物价值在 10,000,000 越南盾至 20,000,000 越南盾以下,将处以 5,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d) 货物价值在 2000 万越南盾至 3000 万越南盾以下的,处以 1000 万越南盾至 1500 万越南盾的罚款;
e) 如果侵权货物的价值在 30,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 越南盾以下,将处以 15,000,000 越南盾至 25,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f) 如果侵权商品的价值在 50,000,000 越南盾至 70,000,000 越南盾之间,将处以 25,000,000 越南盾至 35,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g) 如果侵权货物价值在 70,000,000 越南盾至 100,000,000 越南盾以下,将处以 35,000,000 越南盾至 5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h) 如果侵权货物价值超过 100,000,000 越南盾,将处以 50,000,000 越南盾至 60,000,000 越南盾的罚款。
采取补救措施:
a) 在处罚决定的执行期限内,将本条规定的行政违法物证强制运出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或强制运出;
b) 因违反本条规定而被非法消费、散布或销毁的物证价值等值的金钱,被强制退还。
05
在越南流通的商品标签上的强制性内容
(第 1 条,第 10 条,第 111/2021/ND-CP 号法令;第 12 条,第 111/2021/ND-CP 号法令)在越南流通的商品标签必须以越南文显示以下内容:
a) 货品名称;
b) 负责货物的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到越南流通的货物,商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地址和进口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地址。
对于在越南国内生产或进口在越南流通的医疗设备,必须记录医疗设备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自由销售登记号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医疗器械没有自由销售登记号的,在进口许可证上写明医疗器械所有人的名称、地址和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地址。”;(第111/2021/ND-CP号法令第 12 条第 3 条)
c) 商品的原产地。
生产、出口和进口的组织和个人自行确定和记录其货物的原产地,确保出口和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越南生产的货物或越南参与的国际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遵守法律规定。
标签上注明的商品原产地由以下短语之一显示:“制造”;“在制作”; “生产国”;“起源”; “由制成”; “产品”应附有生产该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或根据有关货物原产地的法律规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能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应当记录货物最后加工的地点。由以下表达货物完成阶段的短语之一或短语组合表示:“组装于”;“装瓶”;“混合”;“完成于”;“包装在”;“标记在”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完成货物的最后阶段。
货物制造地或最后完成工作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不得缩写。”(第 15 条,第111/2021/ND-CP号法令)
d)其他强制性内容必须根据与本法令和相关法律规定一起发布的附录 I 中规定的每种商品的性质在标签上显示。
货物具有随本法令颁布的附件一所规定的多组性质,其他有关法律文件未规定的,由组织或个人对货物负责。根据货物的主要用途,确定组别商品的写上此时指定的内容。
如果商品尺寸不足以显示标签上的所有强制性内容,则必须在商品标签上写明本条第 1 款 a、b 和 c 点规定的内容,d 点规定的内容, 本条第 1 款在货物随附的文件中注明,并且标签必须标明记载该内容的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