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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比里亚籍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公告

关于利比里亚籍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的公告 深圳联代SUNISCO
2016-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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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2月14日起,对利比里亚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适用船舶吨税优惠税率,实施期限为3年。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6年2月6日


 

 

自2月14日起,利比里亚籍船舶吨税适用我国海关总署规定的优惠吨税税率,为期三年。对此,利比里亚海事局作出海事通函如下:

 

致:利比里亚籍船舶所有人、运营人、船长以及海员

 

主题:  利比里亚籍与中国籍船舶的相关海运事项

 

参照: 签署于2015年11月3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目的:

本海事通函(以下简称“通函”)旨在说明利比里亚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LMA”)执行2015年11月3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利比里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利比里亚”)政府海运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具体情况。协定在平等、互利和航运自由的基础上,遵循非歧视性原则,进一步发展两国政府的友好关系,强化双方在海运领域的合作。基于以上所述,利比里亚籍船舶停靠任何中国港口应缴的港口吨税税率,与依法注册、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应缴的吨税税率完全相同。

 

适用性: 

本海事通函所述规定适用于进入和/或运营于中国港口间的所有悬挂利比里亚旗的船舶,且相同的互惠条款适用于所有进入和/或运营于利比里亚港口间的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

 

生效日期:

2016年2月14日。

 

 

定义 

以下定义将直接或以引用形式出现在所有利比里亚签发的有关执行协定的指导意见和程序中:

 

船舶:   协定所称船舶是指,所有依法注册在立约国领土内,悬挂立约国国旗并从事国际海运业务的商船;战舰、渔船、科考船以及其它非商用建造和用途的公务船舶不在其列。

 

船员: 协定所称船员是指,持有身份证件,且其姓名在立约国船舶的船员名单上的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

 

航运公司: 协定所称航运公司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济实体:

 

成立且总部位于立约国领土内;

 

能够独立承担所有民事责任;

 

以自有或运营的船舶从事国际海运业务。

 

港口: 协定所称港口,是指立约国向外籍船舶开放的国际商业港口。

 

主管当局:  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言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就利比里亚共和国而言是指,利比里亚共和国海事局。

 

合规/指导意见 

依据协定,利比里亚籍船舶及其船员在进入中国港口时,应遵守以下规定;反之亦然:

 

船舶在港待遇 

在适用的法律及法规范围内,中国主管当局将采取妥善措施,促进和加快海运运输,以致利比里亚籍船舶免受不必要的延误;同时,将尽可能简化和加速相关海关和其它港口手续,包括使用已有的港口废弃物接收设施的手续等。

 

在港口吨税征收方面,利比里亚籍船舶应享有优惠待遇。确切地说,利比里亚籍船舶在停靠中国港口时,应按协议所述优惠税率上缴吨税,为免存疑,该优惠税率即为依法注册、悬挂中国国旗船舶的应缴吨税税率。

 

合作

依据协定,利比里亚与中国应在以下方面合作:

 

1)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两国海运与港口发展,消除影响发展的障碍;

2)充分且高效地利用两国海商船队,以满足两国对外贸易的运输需求;

3)确保航运安全,包括船舶、船员、乘客及货物的安全,保护环境;

4)加强商业、科技和经验的交流与联系;

5)交流有关国际组织活动和国际海事公约及协议的信息。

 

船舶证件 

对于利比里亚籍船舶持有的且由LMA代表签发的国籍证明及其它船舶证书,中国主管当局将予认可。持有依据《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签发的有效吨位证书的利比里亚籍船舶,在中国港口毋须再次丈量。

 

海员身份证件

对于利比里亚代表签发给利比里亚籍船舶船员的海员簿,中国主管当局将予以认可。利比里亚主管当局将认可中国籍船舶船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此外,受雇于利比里亚籍船舶的非中、非利籍船员持有的由其国籍地的主管当局签发的身份证件,若该类证件依中国法律可作为海员证或海员证替代文件,则应视为有效证件。然而,此类船员主动离船时,应持证明,以证实其受雇工作于该船之上。

 

船员中途停留上岸

利比里亚籍船舶停靠中国港口期间,依据IMO《1965年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和中国的相关法规规定,持上述2.4中所述身份证件的船员可登陆上岸,但船长须依据港口规章,向相关主管当局提交所有必须的文件。

 

船员入境、停留、离境或途经立约国领土

持有上述2.4中所述身份证件和有效签证的利比里亚籍船舶船员,因登船、遣返或中国有关当局接受的其它理由,可以乘客身份使用任何交通工具入境、停留、离境或途经中国领土。

 

对于不受欢迎的利比里亚籍船舶船员,即使其持有以上所述的身份证明文件,中国仍有权拒绝其入境。

 

互联/会面

完成停靠国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利比里亚籍船舶的船长或其指定船员可与其国家官方代表或其公司代表联络与会面。

 

事故救援

若利比里亚籍船舶在中国领海或邻近水域遭遇危险或其它事故,中国相关部门将对该船船员和乘客施予等同中国国民待遇的救助,并第一时间通知利比里亚有关当局。

 

结算与汇付

利比里亚航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收入可以中利两国均接受的自由兑换货币结算。此类收入可用于支付在立约国领土内产生的费用和/或以汇款当日,另一方国家银行公布的汇率自由汇出。

 

利比里亚籍船舶所有人应按以上规章行事。该规章无任何其它解释。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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