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明确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对应的罪名为“危险作业罪”。
那么
擅自拆除和关闭船舶AIS设备
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呢
下面小编就带你来探究
《安全生产法》对直接关系安全生产设施的规定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危险作业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应急管理部近期公布的“安全生产曝光台”国务院督导检查组暗访水上安全的情况时,提出“擅自拆除和关闭AIS设备属于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可能构成‘危险作业罪’”。这体现了《安全生产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
《刑法》对“危险作业罪”的规定
“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因此,擅自拆除和关闭AIS设备是否构成危险作业罪关键在于两点:
《刑法》中“危险作业罪”对安全生产设施的侵害行为限定为“关闭”和“破坏”两种类型,不包括未安装相应安全生产设施或出现故障后故意不修复等其他行为。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也是应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数据、信息,且其后果是构成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从AIS的基本功能上看,AIS将本船和他船的精准船位、航向、航速、转向速度和最近船舶会遇距离等动态信息和船名、呼号、船型、船长、船宽等静态信息自动、定时播发,在信号覆盖范围内正常使用AIS设备的船舶,可以自动接收信息。尽管在船舶设备种类里属于航行设备,但因其具有报警或防护性的功能,有类似判例表明属于危险作业罪调整的设备范围。因此,对于“破坏”和“关闭”AIS设备的行为,符合危险作业罪类型规定的范围有一定的法理基础。
“危险作业罪”以“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也就是说具有重大性、紧迫性和现实性的危险行为,才能认定为危险作业罪。因此,“破坏”或“关闭”AIS设备的行为能否入刑,主要从该行为导致危险的紧迫性和现实性的标准来判断,且关闭和破坏AIS的行为应当发生在生产和作业的特定时间段内,如在航行途中关闭AIS,形成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紧迫局面,如紧迫的碰撞风险、恶劣天气下逃避监管的船舶沉没风险等,此时方可认定为危险作业罪,对于一般的危险行为,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海事相关规定
01
关于AIS违法行为的三种情形
(一)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
(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
02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四十六条
配备自动识别系统等通信、导助航设备的船舶应当始终保持相关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并及时更新抵、离港名称和时间等相关信息。相关设备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向抵达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判例简介
特别要提醒广大船民朋友,吸取判例教训,对故意关闭或拆除AIS设备,可能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构成危险作业罪,可入刑!
来源:携船网资讯整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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