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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更新!十种海事必查违法行为!

【注意】更新!十种海事必查违法行为! 海盈国际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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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十种海事必查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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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船老大都知道,为保护长江,国家出台了各种防污查污措施。今天,小编整理了10种海事必查的显性违法行为,明确违法行为,避免操作错误受罚。

十类显性违法行为

01

船舶生活污水直排入江

船舶卫生间排出口直通江底,能直观观察到江水,且有使用痕迹;船舶生活污水管路进口阀关闭,应急旁通阀开启,生活污水直排入江。

02

船舶冲洗甲板污水入江

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特别是载运煤炭、水泥、矿粉等货物的船舶,船员冲洗甲板产生的污水直接入江。

03

船舶残油接收长期无记录

船舶残油超过1年以上未在油类记录簿中记载,且船舶无法提供接收单证或船e行电子记录。

04

船舶未按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

船舶应配备防污染设备,而实际未配备。证书中记载的防污染设备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05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储存装置进口阀部分管路未连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线路故障,设备无法通电,且船舶上未配置生活污水储存装置。

06

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弄虚作假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管路上安装了流量计,流量计无读数,船舶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存在严重的锈蚀导致法兰盲板无法拆卸,船舶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07

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数量明显不符合实际

按照内河11规则(每人每天50L)19规则(每人每天70L)进行测算,测算数量与船舶排放数量明显不符。

08

船舶未按规定使用防污染设备

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曝气风机和排放泵的工作模式均设置不正确,如设备通电正在运行,排放泵工作模式在“AUTO”自动模式,曝气风机工作模式在“MANUAL”手动模式。

09

船员不熟悉防污染设备使用和排放规定

责任船员不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流程,不熟悉公约和法规关于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的相关规定。

10

船舶排放洗舱水未遵守操作规程

货物记录簿上记录的船舶排放洗舱水的海域水深小于25米,排放时航速低于7节,排放速率超过最大设计速率。


来源:泰州海事局,携船网资讯整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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