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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安法》 | 超载、不守听VHF、跨航区航行、未开启AIS,怎么罚?

新《海安法》 | 超载、不守听VHF、跨航区航行、未开启AIS,怎么罚? 海盈国际
202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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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超载、配员不足、不守听VHF、跨航区航行、未开启AIS,会怎么罚?


《海安法》

变化知多少


本期要点:部分常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已于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新《海安法》共十章一百二十二条,新增8项法律制度,充实完善6项法律制度。其中,第九章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小编梳理了一下,主要有三方面的变化:



1、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由原来的“船长”变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船长、责任船员”;

2、部分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大幅提升,有的罚款上限甚至提高至二十倍;

3、部分违法行为的暂扣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由原来的“情节严重予以暂扣”变为直接“暂扣”,“情节严重的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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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 载 


为盲目追求利益,部分船舶铤而走险,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严重威胁着财产安全、运输安全、人身安全。尤其是在海上自然环境恶劣,救助难度大的情况下,超载更是诸多船舶碰撞、沉没事故的主要诱因。新《海安法》对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一万元提高到二十万元,对船长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一万元提高到二万元,增加了对责任船员的处罚,并直接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船员适任证书。同时,还赋予了海事管理机构强制减载的权利,多方面加大违法成本。


法律援引

新《海安法》 ★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十)船舶违反规定超过检验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载重线载运乘客、货物,或者客船载运乘客同时载运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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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 守 听 VHF 


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往往需要通过甚高频与周边航经船舶交流,了解相互间的航行意图,从而做好正确的避让操作。如果未按规定守听甚高频,无法与周边船舶保持沟通,就无法保障正确的避让操作;无法及时接收有关单位发布的预警提醒和应急呼叫信息,就无法保障视情况调整船舶航行状态和计划。水上无线电专项整治期间,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亦是整治重点之一。新《海安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一万元提高到三万元,情节严重的,罚款上限为十万元,同时保留了暂扣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种类。


法律援引

新《海安法》 ★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一个月至三个月:

(一)承担无线电通信任务的船员和岸基无线电台(站)的工作人员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道的值守和畅通,或者使用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频率交流与海上交通安全无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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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 航 区 航 行 


近年来内河船涉海运输的猖獗,给海上交通安全带来重大安全隐患,为严厉打击内河船舶涉海运输违法行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新《海安法》对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一万元提高到二十万元,对船长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一万元提高到二万元,增加了对责任船员的处罚,并直接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法律援引

新《海安法》 ★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冒险开航,违章冒险操作、作业,或者未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航区航行、停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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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 开 启 AIS 


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在船舶导航、避碰、船舶通信、船岸通信、海上搜救、海事调查等方面发挥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AIS将严重影响船舶通航安全,使过往船舶在协调会遇时无法及时获取船名、船舶动态信息等,容易造成危险局面,同时对交通组织、交通协作及支持联合行动造成一定的影响。新《海安法》增加了对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船长的处罚,对责任船员的罚款上限由原来的一万元提高到二万元,并直接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处罚。


法律援引

新《海安法》 ★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三条 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十二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

(四)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自动识别、航行数据记录、远程识别和跟踪、通信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素材来源:洋山港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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