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鼓励目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与2020年版相比,扩大中西部目录、鼓励外资投向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成为新版《鼓励目录》的主要变化方向。
据了解,本次修订在保持已有鼓励政策基本稳定的基础上,按照“总量增加、结构优化”原则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
具体来看,《鼓励目录》总条目1474条,与2020年版相比净增加239条、修改167条。其中,全国目录共519条,增加39条、修改85条;中西部目录共955条,增加200条、修改82条。与水运业相关的内容包括:
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鼓励目录》作为我国重要的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对于支持外资发展、引导外资产业投向、优化外资区域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外商投资《鼓励目录》内的行业领域,主要可以享受三项优惠政策:一是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产品,免征关税;二是对于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并且可以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三是在西部地区和海南省投资,还可进一步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厦门船东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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