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生素滥用的危害!
最近《急诊科医生》热播,其中一段关于“抗生素”的对话吸引了大家的注意,尤其让医务工作者深有感触。
“每年有8万人死于滥用抗生素,我国住院病人抗生素的使用率是80%,远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的30%……导致的结果是细菌的整体耐药性远远超过欧美的20%—30%,甚至45%以上!因滥用抗生素而导致耐药菌产生,而耐药菌一旦产生,几乎无药可救……”
这个仅仅是提到了抗生素滥用的一个危害——细菌耐药,导致无药可用!如果出现无药可治的“超级细菌”,我们可能再次陷入无抗菌药物可用的危险时代。但其实滥用抗生素还有很多危害,如:
· 过敏反应,抗生素产生的不良反应大都具有渐进性、积累性,故有隐蔽性,一时难以觉察,使患者病情加重,甚至发生致残或致死。尤其一些具有特异性体质的患者,极易引发过敏反应。引起过敏反应的常见药物有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药物。
· 毒副作用,“是药三分毒”,抗生素也不例外,如庆大霉素有耳毒性和肾毒性,红霉素有肝毒性,一二代头孢具有肾毒性,磺胺类药物可引起血尿,造血系统的影响等等。
随着知识普及,患者也越来越清晰的认识到滥用抗生素的危害,人们的危机感也越来越重,所以有意无意都会向医生抛出疑问:
“给我用抗生素了,是不是医术不好?”
“怎么还在输液?国家新闻不是已经报道了抗生素的坏处吗?”
“能不能用别的治疗方法,能少吃这种抗菌药吗?”
……
抗生素用与不用的问题,不仅需要加强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科普宣导,也需要增强医患间的沟通,医务工作者需要使用更便利的工具、更科学的数据来增强自己诊断的科学性,增强患者信任感!
“抗限令”蔓延至基层!
国家在遏制抗生素滥用的政策也步步深入,对基层医疗机构最大的影响就是“限抗令”。
国家实施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号称是「史上最严限抗令」。该管理办法明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2017年3月,国家卫计委下发了《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限制抗菌药物使用的措施。
今年,全国各地二级以上医院都陆续下令,停止门诊输液,而对基层的限制也越发严格,湖南、陕西、浙江等地方,更是提出了村卫生室输液要审批备案,未获得审批不得开展输液服务,政策限制村卫生室输液,基层常用的抗菌药物使用大范围被限。
寻找更合理、更安全的诊治方法,提升诊治水平也成为基层医生需要思考的问题。
那么,基层该如何应对?
一方面,患者对滥用抗生素的危害越来越清楚,对于诊所和医生的要求自然也越来越高,需要医生们在出诊时给到更准确、更有说服力的诊断;
另一方面,国家对于抗生素限制的政策已经蔓延至基层,所以需要基层诊所更精准诊断与合理用药。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一改以前“干多干少,收入一样”分配机制上的通病,建立新型补偿机制。
《意见》提出,从2018年起,浙江省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将现行补偿模式转变为“专项补助与付费购买相结合、资金补偿与服务绩效相挂钩”的新补偿机制。
动力缺乏:现行补偿机制存在不足
浙江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说,新医改以来,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可及性和公平性明显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来源剩下服务收费、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缺多少补多少”的形式将成为过去!
过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政补偿机制,这种政府“兜底”的补偿机制,导致内生动力的缺失。改革推行后,这种“缺多少补多少”的形式将成为过去。
新补偿机制的出台,就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推进购买服务,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对此,《意见》明确了新的补偿渠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
变“补”为“买”:这些服务将由政府“买单”了
政府主要购买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责任医生(家庭医生)有效签约服务。
其中重点仍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按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服务总当量、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购买标准,并结合对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和满意度绩效评价情况等,采取政府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同步建立起基于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的全省统一的数据模块,使购买更加公开透明公平。
这种“政府购买服务、经费按劳分配”的基层补偿新机制,将提升基层医生的积极性,让基层患者真正受益,并有效补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才紧缺的短板。
据悉,《意见》明确要求,从2018年起,全省全面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工作;到2019年年底,所有市、县(市、区)全部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的新型补偿机制。该实施意见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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