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景区景点创城实地要求
一
公益广告
1. 在显著位置以多种形式(3 种以上)宣传展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相关公益广告内容;
2. 要有内容、色调与周围的城市景观风貌相融合,与城市历史文化相承接、与市民接受方式和欣赏习惯相契合的公益广告景观小品;
3. 入口必须有“文明健康 有你有我”公益广告;
4. 每隔 200 米至少有 1 处能够看到的公益广告,每 5 处公益广告中必须有 1 处未成年公益广告;
5. 在显著位置设置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栏(突出垃圾分类意义目标、责任义务、分类程序)、公示牌(公示生活垃圾投放时间、地点、方式及各环节负责人)。
二
志愿服务
1. 设有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点,有明显标识;
2. 有志愿服务人员佩戴标识,正常提供服务;
3. 看到志愿服务内容(有上墙的服务项目和能够提供的具体物品)。
三
文明旅游
四
文明行为
1. 无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现象;
2. 无乱扔杂物、车窗抛物现象;
3. 无随地吐痰、打喷嚏咳嗽不掩口鼻现象;
4. 无损坏公共设施、损坏绿化带现象;
5. 无不文明养宠现象(如:遛狗不牵狗绳,地上有动物粪便等);
6. 无躺卧公共座椅现象;
7. 有序排队,保持适当距离,无插队现象。
8. 入口和售票口设有“保持一米线距离”提示牌或地面设有 “一米线”提示标识;
9. 公园的室内场所,有明显禁烟标识;非吸烟区没有吸烟现象。
五
无障碍设施
1. 在有台阶或楼梯的地方设有轮椅通道、扶手、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
2. 无障碍设施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景区景点:
1. 设有无障碍卫生间;
2. 设有母婴室;
3. 管理、使用情况良好。
六
公共服务
来源:首府南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总指挥部办公室
编辑:廖千斯
审核:潘冬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