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十一条、第十三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特许权使用费需要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如何申报纳税?
在实践中,部分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在货物进口后才能确认并支付。为了顺应贸易实际,加快货物通关,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8号),对特许权使用费特别是货物进口后才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纳税、报关单填制规范做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并对对应的滞纳金征免做出了规定。为纳税义务人依法如实申报提供了详细的指引,引导广大企业守法自律,提高了贸易便利化水平。
根据该规定,对于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无论是否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都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已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已支付的金额应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目,无需填报在“总价”栏目。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在每次支付后的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
法律责任及注意事项
如果发生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没有主动向海关申报,则违反了海关法律法规,属于未如实申报的违法行为,海关将给予行政处罚;但如果海关发现前,能够向海关主动披露存在的违法行为,海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仅作追征税款并加征滞纳金处理,纳税义务人还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纳金。
在贸易实践中,进口企业会对外支付种类多样、名称各异的各类费用。对于相关费用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属于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该如何分摊到具体的商品上纳税,对于部分企业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对此,企业可在货物进口前向注册地海关或者现场海关咨询,以便获得海关的专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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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 稿:法规处 无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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