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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

【行业动态】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捷安集团
201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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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文号:厦建筑〔2014〕34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建设局


各区建设局,局属相关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闽建筑函[2014]107号, 附件1)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印发的《厦门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厦建工〔2014〕147号文),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区建设局分别指导、督促市管在建工程、区管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于2014年11月15日前将自查自纠书面情况报送项目的监管部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区建设局应于2014年11月20日前将各自监管项目企业自查自纠汇总情况报送我局建筑处(传真:2232623,邮箱:xmlyh8168@126.com)。


  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区建设局要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我局《厦门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厦建工〔2014〕147号文)的要求,分别对市管在建工程、区管在建工程每4个月组织一次全面排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结合《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文),对企业合同履约行为等情况开展检查。检查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区管在建工程由各区建设局依法进行处理,市管在建工程报送市建设局依法进行处理。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区建设局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度查处工作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附件2)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附件3)报送我局建筑业处。


  我局将组织由局建筑业处、工程处、执法稽查处、政策法规处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等处室、局属事业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对各在建工程发包等行为进行不定期组织抽查(具体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区建设局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为做好相关的汇总和报送工作,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请各区建设局和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于2014年10月28日前填写《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附件4)报送我局建筑业处(联系电话:8123025,传真:2232623,邮箱:xmlyh8168@126.com)。


我局投诉举报信箱:jzyc@xmjs.gov.cn;


我局投诉举报电话:2216060;


我局投诉举报邮寄地址:厦门市厦禾路362号(厦门市建设局建筑业处),邮编:361004


附件:

1.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闽建筑函[2014]107号)

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

3.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月汇总表

4.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厦门市建设局

2014年10月24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


闽建筑函【2014】107号


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办市函〔2014〕545号的文件要求和谁监管谁负责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即: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由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机关负责;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应当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结合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和建筑施工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对本辖区建筑工程项目每4个月组织不少于一次全面排查。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检查,除将有群众举报的工程项目列为检查重点外,还应当将恶意欠薪的工程项目、上一季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系统”中在建项目当季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30位以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列为检查重点。省厅将结合季度工程质量安全差异化督查工作对全省工程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工作督查。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的认定标准,严肃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对于查处的违法行为,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纳入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进行评价,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一律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三、各设区市(含平潭,下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汇总本辖区内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附件2)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附件3),并从2014年11月起,每月5日前上报省厅建筑业处汇总。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并于2014年10月9日前,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附件4),报省厅建筑业处。


省厅投诉举报信箱: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网址:www.fjjs.gov.cn)设置的“厅长信箱”或“监督投诉”;

省厅投诉举报电话:0591-87546826;

省厅投诉举报邮寄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处),邮编:350001。


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号)

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

3.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

4.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28日


附件1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4〕54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要求,在两年治理活动期间,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氛围,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对在建的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查处存在的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工作计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4年9月至10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对照《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查找、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

(二)实施检查阶段(2014年11月至2016年6月)。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建筑工程项目每4个月组织一次全面排查,检查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单位的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全面排查要重点关注保障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开展重点检查。一是对有群众举报的项目,要列为检查重点。二是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对其在本地承建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查。三是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要跟踪检查,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并防止新的问题出现。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每半年对本地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治理行动工作督查;我部将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

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逐级上报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月10日前,省级住房建设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上月度查处工作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附件1)和《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附件2)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至8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加强组织,落实责任,精心安排,认真部署。

(二)全面检查,从严执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严格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进行处理。在自查自纠阶段,企业发现问题,并积极予以整改的,不予追究责任;对于自查自纠不积极,或发现问题后拒不整改的,要严厉处罚。在全面检查阶段,对所有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多次全面排查和重点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电视电话会后新开工的项目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形成合力,务求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增强自觉抵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意识。

(四)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的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一律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

住房城乡建设部投诉举报信箱:djzb@mail.cin.gov.cn。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的汇总和报送工作,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并于2014年9月19日前,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

1.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基本情况表(略)

2.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月度汇总表(略)

3.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9月9日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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