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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关于2016年济宁高新区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通告

【公告】关于2016年济宁高新区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通告 济宁高新
201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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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济宁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济政发〔2015〕2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

根据《济宁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济政发〔2015〕25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数量,现将济宁高新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等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及租金

我区绿色家园已具备租赁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共计177套,现面向我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引进的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区域范围

工作或居住在济宁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条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年满30周岁未婚或离异、丧偶不带子女的单身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引进的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所在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统一申请。

(一)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中至少有一人具有高新区城镇常住户籍满2周年以上,并在高新区工作或居住;

2、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且名下没有商业、办公、厂房等经营性房产;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2015年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27887元×80%=22309.6元);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名下无购置价格超过7万元的机动车辆。

5、下列房屋应当认定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面积:

(1)私有住房;

(2)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转让或征收房屋之日起3年内,其原私有、共有的住房;

(4)已经签订商品住房购买合同尚未交付的房屋;

(5)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的住房。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人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转移房产产权,根据本办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不受在申请受理前转让过房产的条件限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引进的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国家、省、市人才计划引进对象,以及经人才管理部门认定,对济宁高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其他人才;

2、在城区无私有住房;

3、申请时没有享受过本市人才住房补贴、安家费或其他住房保障。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高新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居住证;

2、就业不满5周年;

3、在高新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2周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录(聘)用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4、本人及父母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租住政府或单位公有住房。

(四)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户籍不在高新区范围之内;

2、持有高新区居住证2年以上;

3、在高新区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周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2周年以上;

4、在城区无私有住房、未租住政府或单位公有住房。

四、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填写《济宁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外,还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1、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等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证明材料;

4、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5、家庭住房状况、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6、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应出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7、车辆登记查询证明;

8、欠租授权扣款书;

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引进的人才和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填写《济宁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引进的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外,还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1、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结(离)婚证;

3、劳动(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录(聘)用手续或调入手续;

4、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5、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6、引进的人才还应当提交引进人才的证明材料;

7、欠租授权扣款书;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填写《济宁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引进的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外,还应当提交的材料有:

1、申请书;

2、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结(离)婚证;

3、工作地住房登记查询证明;

4、劳务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家庭住房状况查询授权书;

6、欠租授权扣款书;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申请人自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23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济宁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初审。

(1)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的调查、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社区居委会经办人、负责人在《济宁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16年9月7日前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的核查,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公示栏内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审核表上签字盖章,于2016年10月9日前将申请材料报社会事业发展局。

3、复审。社会事业发展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等申请材料的审核,并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上签字盖章。符合条件的,于2016年10月21日前报送市政建设管理局。

4、核准。市政建设管理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纪工委、公安分局等部门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户籍、收入等综合情况的审核。符合条件的,通过公共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于2016年11月28日前将申请人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5、轮候登记。市政建设管理局按照轮候规则对登记的申请人进行轮候。

6、配租。市政建设管理局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对象情况制订配租方案。根据配租方案和申请人数量,采取电脑摇号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配租住房选定后,配租对象与市政建设管理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二)引进的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自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23日,个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住房申请,填写《济宁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引进的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汇总后,向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本部门公示栏上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于2016年9月24日前报送市政建设管理局。

3、核准。市政建设管理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纪工委等部门完成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符合条件的通过公共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于2016年11月6日前将申请人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4、轮候登记。市政建设管理局按照轮候规则对登记的申请人进行轮候。

5、配租。市政建设管理局根据房源情况和轮候对象情况制订配租方案。根据配租方案和申请人数量,采取电脑摇号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日。配租住房选定后,配租对象与市政建设管理局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其他事项

1、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或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各受理单位要按时受理,只要符合受理条件不受申报数量的限制,受理时间到期后要停止受理材料。

2、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并按申报程序逐级上报。不符合法定程序及出具虚假材料的,申请人应负相应法律责任;单位出具虚假材料的,由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3、申请材料审核过程中,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审核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配租的房源、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作弃权处理,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经复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可以续租。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承租人应当向市政建设管理局提出续租申请,经复核承租人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准予续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经复审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咨询电话:  3255052

附件1:引进的人才、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表

附件2:中等偏下收入、低收入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申请表

注:附件请于济宁高新人才联盟官网下载(www.jnhn551.com)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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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全国唯一同时承担国家科技服务体系、创新型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三大创新试点园区,山东省首批科技金融试点园区。这里是高新产业的新硅谷,创新创业的梦工厂,宜居宜业的智慧城,具有国内领先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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